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利益主体主要有: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企业、个人,他们并不就是“地道的规则遵循者”,非但如此,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还会偏离制度规定,策略性地进行行为决策,[3]使得我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1.政府利益导向下的行为分析
从1978年以后,中央政府吸取过去由于统得过死而导致的地方积极性低的教训,实行了一系列的“放权让利”政策,给地方以更多的自主权,以图调动地方政府在管理、建设等方面的积极性。在经济上,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地方政府的运作经费,如行政经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中央政府不再直接负担,而由地方财政直接支付。在政治上,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充当“双重角色”,一方面,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是中央的“代理人”;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负责,是地方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经纪人”。这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行为都相对独立起来,中央政府成为一个有别于各级地方政府的利益主体,追求目标是使全社会的福利效用实现最大化;而地方政府往往仅追求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地户籍或者常住居民生活福利的改善。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方面一直处于动态的利益博弈过程,它是建立在地方政府利益双重性的基础上的。
2.企业利益导向下的行为分析(www.daowen.com)
出于企业利益的考虑,很多企业不仅用工不规范,且没有落实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责任。例如,一些非国有企业一般产品结构合理、适应市场要求、经济效益好,职工平均年龄偏小,没有相应的退休金支出需求,对于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热情不高。由于现有的一些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信息披露不完备,管理的透明度不高,一些企业出于投机性和资本收益最大化,可能会产生逆向选择行为,即可能会想方设法逃避缴纳保险费,随意压低、隐瞒职工工资等。还有一些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了减少用工成本,通过各种手段以达到规避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责任。
3.个人利益导向下的行为分析
个人也有自身的策略和偏好。现实中,个人往往并不是充分理性的,他通常是短视的,预见不到自己在未来的境况,或是即使预见到了,也不愿意以牺牲当前的消费为代价而为以后做出事先适当的安排。以养老保险为例,有的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缺乏信心,担心资金不足,自己的个人账户不能得到兑现,还担心国家政策会变化,基本养老保险会半路转向,管理基金者会存在道德风险;对于发达地区或收入高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能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是自己吃亏,是用自己的钱养活别人、用当代劳动者的钱养活因国家对养老欠账而需要养老的前几代人,其中有一部分将基本养老保险比作“杀富济贫”,视为“吃大户”。大部分劳动者主要是依附于所在企业缴费,容易和企业产生“合谋”行为,向社会转嫁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责任,出现提前退休和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能性,减少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负担。如果这些个人的短视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那么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真正实现就会大打折扣,困难重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