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填补相关的立法空白
只有完善的立法,才有可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而完善立法来源于学者对学校补充责任的众多争论中,也就要求这些理论具有可立法性——有普遍适用性,可实践性。在我国的学校补充责任中存在着较多的立法空白,这就需要对这些相关内容进行确定。
(1)确定以部分补充为原则,特殊情况时运用全部补充责任的赔偿方式。
只有当加害人无法确认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余情况下学校都只需在其能够阻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即部分补充责任。一方面,将部分补充与全部补充责任相结合,有利于克服单纯承担部分补充时,在无法确认加害人时对受害人及时进行保护。因为,受害人只对补充责任人享有第二顺位的赔偿请求权,所以当直接侵权人不能确认时受害人就不能获得赔偿,这就不利于未成年受害学生的保护。另一方面,两种形式的结合和适用情形的划分,在能确认直接侵权人时对受害人承担部分补充,能够在减轻学校的负担的同时也促使学校重视管理保护职责,从而也为教育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2)确定补充责任的追偿制度
追偿制度是补充责任必须确认的制度,因为从社会、受害人、补充责任人等角度都有很强的实践可能性。随着校园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在越来越多的司法审判中,法官已经适用了补充责任的追偿制度,并且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应当健全学校责任险制度
与其他和中国校园事故率相近的国家相比,比如日本,我国在校园事故中受害学生起诉学校的案件是更加普遍的。这并不是说明其他国家学生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而是因为他们有除诉讼外更好的救济方式——学校责任险制度。学校责任险制度,不但可以使受害学生及时得到救济而且还减轻了学校的负担,使得学校能够更加倾力于教学活动。我国在健全学校责任险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21]
(1)确定校方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在校方责任险中只有当认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应当向受害学生理赔。
(2)确立校方责任险的强制投保方式。目前,我国校方责任险的投保方式一般为自愿的、分散的,这就使得投保量小且难以统一管理。为了较快地确立一个健全的校方责任险体系,应当先由国家引导学校投保逐渐演变到国家强制学校投保。一方面,学校对校方责任险的认识淡薄,并且基于目前我国强制投保时机的不成熟,所以需要国家进行引导;另一方面,实行学校侵权责任强制保险不仅有助于保护作为受害人的学生的赔偿利益,而且也有益于保护作为侵权人的学校利益,增强其依法治教、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意识和能力。
(3)明确校方责任险的保费承担。对此学界有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校方责任险的保费应当由学校的举办者承担。在产权关系上,民办学校财产主要来源于私人,这决定其对财产享有直接的支配、使用、一定程度的处分权以及对校园事务的管理权和以学校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而公立学校的财产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并从事国家规定的项目,学校不能随意处分。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原则,在平等主体间对享有权利较多的一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学校的承办者应当承担保费。
【注释】
[1]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社会安全视野下的学校安全法律制度研究”(课题批准号:BAA120013)的阶段性成果。
[2]赵红丹,云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方益权,法学博士,温州大学教育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3]本文讨论的是从校园补充责任扩展到校园事故,所以仅适用于基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在校学生遭到人身损害的责任,所以不对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进行讨论。
[4]《民法通则》第16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
[5]马特:《学校事故责任辨析》,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7期。(www.daowen.com)
[6]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5~566页。
[7]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中有相关条款,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中并没有规定。
[8]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页。
[9]王成:《学生伤害事故案件认定与处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10]方益权:《校园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21页。
[11]谭晓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32页。
[12]王成:《学生伤害事故案件认定与处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
[13]方益权:《校园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3~209页。
[14]邓蕊:《论校园伤害事故中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载《法学教育》2011年第3期。
[15]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70页。
[16]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6期。
[17]马特:《学校责任事故辨析——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的解释论考察》,载《学术论坛》2012年第7期。
[18]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19]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8页。
[20]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6期。
[21]方益权:《校园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00~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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