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补充责任解决了不能适用连带责任的困境。首先,学校补充责任是属于在第三人的介入情况下,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学校所承担的责任,学校与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原因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其次,在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上,连带责任中的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联系,对损害结果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学校补充责任呈现出直接侵权人积极的作为,而补充责任人表现出消极的不作为,两者更没有主观上的联系。
学校补充责任解决了不能适用按份责任的困境。按份责任的承担要求数个没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每一侵权人按照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如果不能确定每一侵权人的责任比例的,则平均承担责任。虽然按份责任在主观态度上与补充责任相同,但是按份责任的确认要求有明确的原因力和过错,在学校补充责任中与直接侵权人相比学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同时与直接侵权人的主责任相比学校一般是次要责任,这就使得确定一个明确的原因力显得困难且又没意义。
2.学校补充责任符合民法公平原则(www.daowen.com)
公平原则贯穿于整部民法并调整和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它是衡量一部法律的重要标准,也是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在传统的侵权责任中,不作为行为是不要求赔偿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既定的规则已不能适应人们的需求。德国“交往安全义务”的确立弥补了这一空白,得到了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的认可与发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因其消极不作为而承担侵权责任也得到了普遍认可。但是,对于直接侵权人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成为公平原则的难题。然而补充责任制度的创设既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了填补,又通过求偿顺位的设置合理限制了受害人的求偿选择权,同时赋予补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
3.学校补充责任符合法律的社会效益性
判断一部法律或者法律条款是不是良性的,其中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社会效益状况。学校补充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中,不仅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给予充分保障,同时也对社会的潜在侵权人起到了威慑的作用,这些使得法律的社会效益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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