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合作是反映社会法运作状态的特有范畴。社会合作的性质和形式是由一定社会的特定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农业社会的等级结构决定了合作的等级性和有限性;非同等级的阶级间泾渭分明。社会化大生产的工业社会决定了这种社会合作的广泛性和非等级性,且基于“社会正义”的强势集团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合作又是社会和谐的非常重要的合作。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的合作共生和相互包容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系统同样向弱势群体开放的社会结合方式,是一种强弱相互关系的共生性社会结合,以达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合作与通约。这与竞争性社会合作完全不同。前者强调在社会正义价值下达到共存,后者强调在效率价值下达到共赢。竞争使社会发展,合作使社会进步。“社会是一个不断前进的公平合作体制”[17]。
社会合作是一种由社会结构内生的关系特质,存在或镶嵌于一定的社会结构之中,并且可以通过有目的的立法来强化和保障这种机制,使这种潜在的机制制度化,有意识地提升这种合作机制的内生力量和影响范围。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使富者与贫者达成一种建立稳定秩序的合作,强调沟通与共谋,耦合社会碎片,达到社会的整合,重在动态运行的合作机制,为社会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搭建一套共生的法律制度,如建立的利益平衡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调整机制、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等。具体而言,劳资合作的制度机制是社会法的重要机制,劳动合同法是这种合作机制的制度安排。劳动调解仲裁法制形成了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为劳资双方提供充分的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全体社会成员打造一个互帮互助,合作共生的制度平台。社会法将社会合作理念化作具体的法律制度,反映着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要求,并成为社会法的重要实施机制。(www.daowen.com)
从静态来看,社会合作又是重要的“社会资本”,是社会法实施的重要社会基础。社会合作的基础和支撑点是信任,社会成员对社会越信任就越容易合作,越合作社会越稳定。因此,加强相互信任的合作,尤其要加强劳资关系的信任,强势主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信任,增加社会资本存量,促进相互交流与互相帮助,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共同的共生”,才能达到“共生的共同”。“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18]这种以信任为核心的社会资本在社会法的引导和培育下,不断地积累和提升其资本的存量,成为重要的社会支持手段,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优良的土壤和环境,甚至为政治治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