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法学研究方法的内容和形式剖析

社会法学研究方法的内容和形式剖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法学运用抽象到具体的方法,首先是范畴抽象方法,即抽象出基石范畴,并逐步展开基本范畴、普通范畴。从内容来看,行政法的基本范畴是行政职责即行政权限和行政义务。关于价值分析方法,也应当是贯穿社会法学研究的方法。[15]以上方法是总体的或者全局的方法,即统领社会法学从前到后的研究的方法。[8]汤黎虹在所著《社会法通论》和主编的《社会法学》中引证了中外社会法学者的见解和介绍并作出归纳。

社会法学研究方法的内容和形式剖析

社会法学运用抽象到具体的方法,首先是范畴抽象方法,即抽象出基石范畴,并逐步展开基本范畴、普通范畴。从内容来看,社会法的基本范畴包括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其中,社会权利又可分为若干方面的权利,诸如享有社会保险权、就业受助权等等;社会义务也可分为若干方面的义务,诸如履行社会扶助的义务、社会救助义务等等。这些具体的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是普通范畴,在此之上更为抽象的范畴应当是“社会”,它涵盖抽象的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是基石范畴。从形式来看,社会法的基本范畴包括:社会援救、社会促进、社会优待、社会维权。其中,社会援救包括社会预护、社会扶助、社会解救;社会促进包括就业促进、教育事业促进和健康事业促进等;社会优待包括社会照顾和社会补偿;社会维权包括对被社会援救权、被社会促进权、被社会优待权的维护,这些具体的范畴是普通范畴,在此之上更为抽象的范畴应当是“社会”,它涵盖社会援救、社会促进、社会优待、社会维权等基本范畴。[14]因此,社会法学运用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应当从“社会”范畴开始,在社会援救、社会促进、社会优待、社会维权范畴之中,展开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

社会法学从“社会”范畴开始逐步展开基本范畴和普通范畴,与行政法从“行政”范畴开始逐步展开基本范畴和普通范畴,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从内容来看,行政法的基本范畴是行政职责即行政权限和行政义务。其中,行政权限又可分为若干方面的权利,诸如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等;行政义务也可分为若干方面,诸如行政作为义务、行政行为义务、行政注意义务等等。这些具体的行政权限和行政义务是普通范畴,在此之上更为抽象的范畴则是“行政”,它涵盖抽象的行政权限和行政义务,是基石范畴。从形式看,行政法的基本范畴包括行政行为、监督行政,其中,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又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等等;这些具体的范畴是普通范畴,在此之上更为抽象的范畴就是“行政”,它涵盖行政行为、监督行政等基本范畴。因此,行政法学运用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就是从“行政”范畴开始,在行政行为和监督行政范畴之中,展开行政权限和行政义务的。

关于价值分析方法,也应当是贯穿社会法学研究的方法。

从形式上看,由于法律规范是一种要求人们做出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做出某些行为的准则,因此,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应当是一种价值准则。可以说,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其存在的目的是使调整的社会关系达到平衡,而实现这一平衡就是其价值所在。无论立法活动,还是司法活动,以及由它们所产生的或者形成的法律法规、判例判决,都要趋向这样一种价值,其历史的和现实的不同方式的选择,从根本上讲,都要殊途同归于平衡的价值。

社会法的价值判断,从实质看,首先取决于人们对社会法所指的“社会”运行体制状态的认知。一般说来,凡是“社会”矛盾凸显甚至出现尖锐状态,就说明“社会”运行体制状态不良或者缺陷很多,从而要求社会法对其中的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进行调整。这种调整的选择往往因为“社会”运行体制状态的复杂性和利弊权衡的困难而陷入被动,因此,就需要人们进行“社会”运行体制及其中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调整的结构目标和各结构中阶段目标的设计。例如解决失业率高的问题,解决就医难的问题,解决养老难的问题等等,涉及诸多方面的主体及其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运行,其各结构中阶段目标的设计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这样的目标设计,就是基于一种社会法的价值判断——解决社会问题,而其中的核心是平衡,即构建和谐社会。[15]

以上方法是总体的或者全局的方法,即统领社会法学从前到后的研究的方法。至于其他方法,诸如实证分析方法等,在具体的研究部分应当而且不妨碍得以运用。

【注释】

[1]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法理论基础与制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1BFX017)的阶段研究成果。

[2]汤黎虹,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社会法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福建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福建省城市科学学会副会长。

[3]汤黎虹在所著《社会法通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6~61页)和主编的《社会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中引证了中外社会法学者的见解和介绍并作出归纳。

[4]汤黎虹:《对社会法理论基础的再认识》,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5]郑尚元、扈春海:《社会法的界定论》,载《中国社会法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www.daowen.com)

[6]汤黎虹:《社会法通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9~100页。

[7]汤黎虹:《社会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

[8]汤黎虹在所著《社会法通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5~56页)和主编的《社会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11页)中引证了中外社会法学者的见解和介绍并作出归纳。

[9]汤黎虹:《社会法论纲——基于社会法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的辩考》,载《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10]蒋月:《社会保障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杨颖秀:《教育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张静、吴崇其:《卫生法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刘凝:《公益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邹平:《中国人口法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3年版;王全兴:《工会法学》,中国工人出版2004年版;等等。

[12]吴光霞:《社会经济系统分析方法试探》,载《当代经济科学》1995年第2期。

[13]程宝山:《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14]汤黎虹:《社会法论纲——基于社会法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的辩考》,载《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15]汤黎虹主编:《社会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4页;汤黎虹:《论社会法的价值及其取向》,载《行政与法》2008年第10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