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尽管国内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均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但其实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实施主体问题上,究竟是由社会第三方机构还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来主导评价的争议一直伴随着评价工作从试点开展到今天。有学者认为,环保部门直接操作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实际上是在逼迫需要获得贷款和公共资源的工业企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这是一种变相设立的行政许可,与简政放权、大幅削减审批的改革精神,完全背道而驰。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的管理可分为颁发经营执照和日常监督管理,而对企业进行环保信用评价,属于后者,可以理解为环保领域的 “年检制度”,而不论何种年检,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行政许可法制定的单项法律,或者依据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他们认为环保部推出的环保信用评价属于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然而发改委认为,环保部出台的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信用服务体系不健全,信用服务市场需求不足的现状,在短期内市场化运作的机构难以独自承担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责任,即便提出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也并不排斥行政机关提供的记录或报告。也有政府部门认为:“现阶段,无论是政府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执法监管信息,还是企业自身的环境信息,其公开程度都远远不够,社会上没有充分掌握企业环境信息、能胜任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第三方。因此,目前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实施主体,只能是环保部门。” 环保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也认为,第三方认证并不能保证公平公正性。“第三方主体作假,难道还少吗?最近报道太多的认证机构,不认真,只认钱,也有失信任。”
事实上纵观国外,信用评价与监督管理部门是相互分离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评价都是由一些独立的企业资信调查类信用管理公司在做,这些公司是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比如美国历史悠久的邓白氏等,信用管理行业的支持主要体现为信用经营、信用评价等信用服务机构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56]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责任人和处罚意见,通过信用信息、信用评价报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并载入相应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全球金融领域的信用评价制度上,国际三大评级机构——标准普尔、惠誉、穆迪均为权威的第三方评级机构,以其常年的专业水平和评价口碑稳稳占据信用评价的主力军地位,即便是政府部门也无法轻易动摇。政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失信个人、企业的教育、惩罚以及对信用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国家信用管理主要是为惩罚失信行为提供立法和司法保障。[57]因此,未来我国企业环保信用发展的方向应当是国家机关信用管理和服务类信用评估企业的信用行业管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效结合。只是从长远来看,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推动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进一步成长。
有鉴于此,第三方评级当然有助于保持评级结果的独立性和公信力,联动领域相关机构也更容易接受并适用。但在中国当前条件下,国内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尚处在不完全阶段,征信市场刚起步,具有评价资质的评级机构过少,关键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性评级机构寥寥无几,很难要求上游基础数据提供方做到独立;金融信贷信用评级的任务尚且很难承担,更难以做到全面掌握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因此,政府环境相关部门不一定愿意采信第三方对企业环境行为的信用评价数据,老百姓也未必愿意采信,在大环境条件不成熟的前提下即使勉强实行也无法收到良好效果。对于企业环境行为有专门的评价标准,并且涉及行政部门如环保部等所负责的环境监控、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保执法监督与行政处罚等,都是环保部门的日常行政工作。因此,目前阶段仍适宜沿袭这一评价模式,继续由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相关部门作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主要执行主体,第三方信用机构等条件较为成熟时再进入评价主体。
值得一提的是,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的成熟需要政府的培育过程才能逐渐承担独立的、具有不可动摇的公信力的评价工作。可喜的是,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 《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8 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该 《通知》 强调,上述机构要严格按照 《征信业管理条例》 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进行准备和完善,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合规。[58]同时该 《通知》 对于培育社会征信机构的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发展征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具有积极意义。浙江和上海等地在建的社会信用体系,已初步探索出了符合市场经济、适应中国情况的模式。其精髓是,政府指导推动联合征信,第三方中介按市场规律运行,社会各界配合协作并依法监督。这个操作模式使政府着力于维护良好的信用应用环境、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引导信用需求、公开政府信息、制定市场规则,对于信用信息的二次加工和增值服务,则交由中介机构来承担,进行市场化运作。(www.daowen.com)
2013年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发布的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已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因此,应当及早着手企业环境评价第三方评估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强化信用评价机构的责任。比如,如果信用评级机构由于故意或过失而未对事实展开合理调查,或从非独立性机构获取信息,将被追究 “专家责任”。要求各信用评级机构披露其评级方法、对第三方机构尽职调查结果的引用情况以及信用评级跟踪记录。保持评级的客观性。要求各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所参考的信息不能源于其他评级机构等。科学严格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信用评价机构评价结果公平科学合理的制度保障。同时规定信用评级所需费用,委托方应当统一交给行业协会代管,由行业协会根据服务质量确定评级机构的报酬。
与此同时,未来完善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主体机制应当是: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由潜在相关方 (比如银行与保险公司) 依据已经公开的可得环境信息和已经发布的评价参考标准,根据需求自行或委托有评价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对业务往来公司进行环保信用评价,其他的潜在相关方可以共享该评价结果,并根据法规政策要求实现经营或管理目标与评价结果的联动激励或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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