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层面,立法者及学者们都一致认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醉翁之意不在 “评” 而在 “用”,即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并且必须与其他领域实现约束联动,才能实现企业环保信用制度建立的初衷和目的。考察我国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联动机制,如下问题表现明显:
第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的领域还不明朗。尽管我国及一些省份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均明确了企业环保信用应当与其他政府部门或企业管理及运营实现联动,如原环保部的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规定了企业环保信用与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评优评奖活动贷款条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方面的联动。《河南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规定了对环保信用在5A、4A级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给予鼓励政策,比如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和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各类先进评比活动中,提供优先推荐报批;企业和负责人优先参与各类环保评优评先。对环保信用在2A级以下等级的企业,将列为现场执法检查重点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加大监控检查与监察频次,同时,不参与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但实质上,企业环保信用除上述列举领域之外,可否与其他领域,如价格、政府采购、证券上市等实现联动,需要国家及地方层面立法的进一步明确。
第二,企业环保信用的约束效力有待进一步落实。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层面,立法者及学者们都认为企业环保信用应当并且必须与其他领域领域实现联动,才能发挥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的效力。[29]但从我国及我省的情况看,企业环保信用的约束效力仍尚待落实。根据环保部的 《办法》,相关部门、工会和协会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对不良企业,可以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保信用等级在评价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但正如环保部一位官员所说的:“相对而言,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是一个非硬性约束,不少惩罚措施还属于建议性措施,其落实情况还要看相关职能部门在操作中是否参照和应用这一评价结果。”[30]可见,落实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并将其切实应用到联动约束机制中,使企业环保信用真正成为促使企业绿色发展的驱动力,是后信用评价必须面临的课题。(www.daowen.com)
第三,评价成果信息社会化程度还需拓展。根据环保部的《办法》,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在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但实际上,企业环境信息评价结果的公布及其随后的共享情况均不太理想。2015年3月18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发布的 《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 (2014)》 披露,在对31家省级环保部门和49家较大的市级环保部门的网站测查中发现,过半政府的环保部门没有对企业的环保信用信息进行披露,这种情况明显与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所要求的内容不相符。在社科院的上述 《报告》 中,31家省级环保部门中能披露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只有11家,占比为15%;49家较大的市级环保部门披露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有23家,占比为46%,说明超一半的政府环保部门对企业环保信用信息披露不到位。[31]并且,信息在其他部门之间尚不能很好地共享,以商业银行的贷款为例,对于需盈利的商业银行来说,其银行业务只要符合安全性、营利性和流动性的要求即可,同时目前与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直接挂钩的商业银行并不多。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是环保部门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通过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这一直观的方式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的实际表现,[32]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还可以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保信用和环境风险,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同时,相关部门、工会和协会还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 “守信激励” 和 “失信惩戒” 机制。因此,如果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不够或者共享率不高等社会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很难形成一处失信、处处惩戒的联动约束机制。
第四,企业环保信用内外部联动约束机制还需要深入探研。企业环保信用是一种综合利用法治法定功能、环境价值动能和经济效率性能解决社会问题的联动调控模式。[33]目前,立法主要集中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主体、评价标准及评价的程序,而且很多试点的省市的主要精力也放在如何对企业环保信用进行评价上,对于评价之后如何应用关注度则明显不够。并且,尽管目前的立法及试点实践均提出应当实现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的共享与应用,但对于如何应用,比如如何实现企业环保信用的联动约束仍有待探索。尽管已经有学者提出企业环保信用应当在环保部门内部及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实现联动,但如何在上述部门之间实现强有力的有效联动尚不明朗。河南省的情况也大致如此,省政府以及环保厅的文件都规定了企业环保信用应用的重要性以及可能应用的领域,但是如何应用尚有待立法文件的进一步细化;试点的城市 (如平顶山) 则在有限的领域,如商业银行贷款方面已经部分实现了联动,但联动的有效机制仍需进一步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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