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和现代民主是相辅相成的,现代法治需要以现代民主为基础,而现代民主更强调公众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的参与,包括参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督等诸多领域,最终达到现代法治的目的,即以公民权利抗衡政府权力。[27]由于环境问题本身具有广泛性和解决的艰难性,决定了仅仅依靠政府单一行政命令手段,是无法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必须加快从单兵应对到联合作战的转变。即必须依靠政府治理和广大民众 (包括污染企业和普通民众) 的互助,基于这种考虑,在政府治理之外引入非权力的行政方式,建立政府、生态企业和民众三者的协调疏导机制,实现环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以降低执法成本并提升执法效果,加强社会监督,从而提高环保效益。正如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所讲,公众参与是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水平。[28]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部第35号令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表明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必要性。
然而,我国现有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尚未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环保信用评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没有为公众参与评价提供可行的途径及激励措施,公众参与度不足直接制约着评价的绩效。当前开展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是环保部门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通过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这一直观的方式,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的实际表现,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还可以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保信用和环境风险,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同时,相关部门、工会和协会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 “守信激励” 和 “失信惩戒” 机制,解决环保领域 “违法成本低” 的不合理局面。《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职责分工;二是应当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三是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等级、方法、指标和程序;四是环境保护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的具体措施。但其尚未出现在消除普通大众知识、信息、依赖弱性基础上使其广泛的参与环保信用评价机制中的制度设计。不能不说这是制度设计的一大短板。
此外,由于目前企业环保信用的评价主体依然是环保主管部门,公众参与环保信用的渠道主要是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再将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投诉作为评价指标的内容。因此,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全过程中,公众及社会组织的直接参与度明显不够。同时,虽然社会公众环保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并没有形成一种以 “节能、环保为荣” 的社会风尚,特别是第三方的评价机构发育不成熟,环保组织对于企业的监督作用以及作为宣传节能环保思想 “主力军” 的地位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www.daowen.com)
实践中的有些案例也彰显了公众参与的不足或无力。2011年,秦皇岛抚宁县潘某中等村民通过行政诉讼,发现了家门口某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重大瑕疵: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公众参与环节涉嫌造假,在100份征集民众意见的问卷中,有98份属于冒名签字、查无此人、本人失联。在法院开庭前,河北省环保厅主动撤销了环评批文,相关工程无限期停工。不料半年之后,环保部行文确认:该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方通过上市环保核查,为IP O (首次发行股票) 打开了环保 “绿灯”。上市环保核查,是指环保部门对首次申请上市并发行股票、资产重组等企业,在环保管理、环保守法行为上的核查、披露。上市环保核查以及针对非上市企业的行业环保核查,本质上都属于企业环保信用评价范畴,是一种临时性、不定期、适用面小的信用评级。2012年5月18日,潘某中等村民对环保部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上市环保核查函”,并通过司法建议完善相关制度。然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这预示了环境领域法治化社会监督的黯淡前景。目前框架式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欠缺合法性资源,公众难以进行监督和公众参与,不可能维系公平正义和社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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