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规范的制度架构体系基本沿循传统模式,即单向化政府行为模式—以行政机关 (环保部门) 为主导的制度体系设计。而此种模式的缺陷已经备受诟病,比如,完全忽视市场的强大作用力,没有关注并协调生态利益在全部人类主体之上的共同性继而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的强大作用。政府部门的正确角色,应是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和社会环境,充当市场交易秩序的公正中立的 “裁判员”。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要设定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就不再设前置审批。正是不合时宜的全能政府思维和计划经济的残余,使其错误地包揽了应当交给社会中介机构的事务。
单向化政府行为模式使得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中政府权力的边界过于膨大。比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第4条规定:“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其他参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规定。” 第5条规定:“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上述条款说明企业环保信用的评价主体应是环保部门,评价行为的定性既是政府的环境管理手段,也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众多管理职能的其中一项。再比如,该办法的第31条规定:“组织实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给以下部门或者机构:(一) 同级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二) 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三) 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构;(四) 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前款所列部门或者机构,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并向环保部门及时反馈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 上述条款说明政府部门 (环保部门) 在管理过程中居于制度设计的核心角色,需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协调联动约束事宜,其他市场主体被动参与评价体制的特征明显,与其根据自身的经营目标积极主动应用评价结果的应然情况不符。(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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