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的基本含义是 “遵守诺言,实践承诺,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 企业的环保信用应该表现为:企业通过遵守法律法规及约定,规范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行为,并取得消费者、地方政府等所有利益主体的信任。从这个层面上,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定义和评价标准体系均应体现企业对社会的履行承诺行为,并且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应该产生 “信用”应有的结果,即失去社会群体的信任,并对企业的经济行为造成一定的压力。[7]
从本源上来说,企业环保信用的运行激励与西方国家的契约精神并无二致。西方的契约精神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其中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对后世的契约理论影响深刻。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关于正义的论述,蕴含着丰富的契约思想,他提出了交换正义的概念。交换正义是人们进行交易的行为准则。不得损人利己是交换正义的基本原则,现代契约精神是从自愿交易理论推演而来的。如等价交换原则与慷慨理论,即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数量,对适当对象施行财物上的给予,恪守允诺。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把债划分为契约与私权两大类。在此基础上托马斯·阿奎那又提出了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的划分。阿奎那不仅试图说明信守允诺是一种德性,而且还说明了何时应该恪守承诺。当代契约理论中的契约正义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再现,都可见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契约理论的影响。16世纪末和17世纪晚期的经院学者,运用亚里士多德与阿奎那的契约思想阐述罗马法制度,形成了完整的契约理论。17世纪至18世纪,早期的自然法学者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多马和波蒂埃等接受并传播了经院学者的契约理论。法国民法典也借鉴了多马和波蒂埃的理论。随后洛克、卢梭和康德又进一步发展了契约论。西方的契约精神并不仅仅停留在古代的法和宗教文化中,还被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概念运用于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手段中,这便是社会契约精神。英国史学家梅因曾指出,迄今为止,所有社会的进步运动,是一个 “从身份到契约” 的运动。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与公权力根源于人们缔结的有关社会契约的理论。新兴的市民阶级以契约为纽带进行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代表了新的社会秩序。用社会契约的方式说明国家和法律及一切的权利和义务是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学说。[8]社会契约论以 “天赋人权” 为基础,以 “自然状态说” 为前提,倡导人们放弃自然权利,交给一个人或某些人,并通过缔结契约来治理国家,实质上是有关权力分配与控制的理论。(www.daowen.com)
契约精神的本质在于信任,包括私主体之间相互信任和公民与国家之间相互信任。基于此信任,私主体之间可以信守合同并履行之,国家与公民之间可以形成新型的道德纽带,共同推动社会向前发展。企业环保信用的运行机理与此相似,基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契约,该种契约的本体可能是法律、政策,也可能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措施。企业应当信守对经济社会有推动作用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切实遵守法律政策,诸如绿色清洁生产并合法排污,是企业对国家及其国民应当承担的道德义务,违背义务意味着其环境方面信用度的沦丧或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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