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 “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 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印发的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 对环保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要求:“建立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 ‘黑名单’ 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迄今为止,在国家层面,以2013年原环保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出台的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和2015年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出台的 《关于加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办 [2015] 161号) 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文件,标志着我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开始 “着陆”,进入实施层面。此外新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 以及国务院发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等也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提供了制度和依据支撑。与此同时,很多省份和城市也纷纷出台各具特色的、适合地域需求的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企业环保信用制度作为创新制度管理的手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www.daowen.com)
环境管理转型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改善环境质量这一核心目标的重要路径和基本保障。环境管理转型要注重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注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推动企业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就需充分发挥市场手段,将环境行为与市场信用有机融合起来。[1]环保信用评价就是实现这一融合的纽带和桥梁。[2]然而,从全国及各个省份的实践情况来看,实施效果并不乐观,比如很多企业对企业环境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存有疑虑、银行对企业授信时参考环境评价结果的权重依然不是很高等。因此,全面评估我国现行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根源,并针对问题及根源设置科学的规则体系是当下该问题研究应当着重考虑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的评估及建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