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及试点现状:优化方案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及试点现状: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最大亮点是设立了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沈阳市由此成为我国首个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范畴的城市。国际社会先后在石油运输、核能、海洋环境、危险废物、工业事故的跨界损害等领域,建立了一系列环境责任保险机制。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及试点现状:优化方案

1.立法政策现状

(1) 国内环境立法的相关规定。《环境法保护》 第52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66条第1款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金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具有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目前,危险品运输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作为附加险附带在承运人责任险主险项下的,今后可将环境污染责任险设为独立的险种,便于操作和管理。

此外,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地方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应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对环境责任保险作了规定。例如,国家海事局于1999年发布的 《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6条规定:“载运散装货油的船舶应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签发的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或者其他有效的财务信用担保。” 交通部于2003年发布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20条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安全、防污染的强制保险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并取得规定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原环保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于2003年发布的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中指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中包含有环境污染责任险收费;广东省深圳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制定的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制定的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均规定船舶需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最大亮点是设立了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沈阳市由此成为我国首个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范畴的城市。

(2) 国内环境责任保险政策的主要规定。为了促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近十年来我国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构建保驾护航。2006年6月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6] 23号) 中提出采取 “市场运作、政策指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 等方式,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2007年5月国务院批准的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提出要 “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07年1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 [2007] 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意见主要包括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切实提高工作支持和保障水平四部分内容。重点要求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建设、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 (根据本地区环境状况和企业特点,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为对象开展试点,尤其是对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 (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投保企业加强事故预防能力建设,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环保部门)。

2013年1月21日,原环境保护部、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 [2013] 10号),启动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意见包括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合理设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强化信息公开等六项内容。重点规定了试点企业的范围,其中必须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5类涉重金属企业和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鼓励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4类高风险企业;保险条款应当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责任限额的确定因素、保险基准费率和适合各个企业的具体保险费率的厘定方法;投保企业环境风险评估规定的开展:已有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参照评估指南,尚未颁布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行业综合考虑生产因素、厂址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防控、事故应急管理等指标开展评估;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对第三人损害以及投保企业的应急处置费用,可以按照环境保护部 《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 进行鉴定评估和核算;对应当投保企业的奖惩机制: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的惩罚措施以及对已投保企业的完善激励措施,包括使用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倾斜和优先信贷支持等。

(3) 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公约的相关规定。国际社会先后在石油运输、核能、海洋环境、危险废物、工业事故的跨界损害等领域,建立了一系列环境责任保险机制。1960年签订于巴黎的 《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公约》 规定了强制性的核污损害责任保险,该公约第3条规定:“核设施经营者应当对遭受核损害的第三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第10条规定:“为了落实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应当建立并维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障”,虽然我国尚未加入该公约,但我国在核设施领域实际上已经采用了类似责任保险机制;我国1980年加入了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第7条第1项明确规定:“在缔约国登记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者作出其他财务保证。” 事实上由于该公约的规定,直接推动了我国海洋油污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此外,我国1999年批准加入的 《控制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的责任和赔偿议定书 (1992年)》 第14条规定:就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造成的境污染损害而言,“责任人应当在责任时限之内,建立并维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上述国际条约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有利于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www.daowen.com)

2.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现状

2007年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布之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确定了环境责任保险的首批试点省份,即湖南、湖北、江苏、浙江、辽宁、上海、重庆、云南、广东共9个省。江苏省于2008年7月起,为保护江苏水域环境,防范和妥善处理船舶污染事故,推出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沈阳市率先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规定,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并鼓励相关单位投保。湖北省于2008年9月启动试点,武汉市专门安排200万元资金用来购买保险企业按保费的50%进行补贴。湖南省于2008年确立了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重点企业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宁波市已有4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上海一些保险机构也在2008年创设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49]截至2013年10月,我国已经有19个省(区、市) 开展了环境责任保险试点。[50]根据中央财经大学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截至 2014年 5月,全国有 28个省(区、市)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投保企业累计达2.4万家(次)。[51]

参保企业总体数量不多。2013年5月,《南方周末报》 的记者调查了首批试点的9个省份企业的参保数量情况,发现不同省份的投保状况参差不齐。例如,2011年,湖南省投保企业最多,有1027家,而在湖北省,截至2013年,在试点的400家企业中,只有少量有投保。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的调研报告数量,即便在2013年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之后,根据意见应当投保的企业尚不到应保企业的30%。有些企业即使第一年投保,如果上一年没有发生污染事故,到第二年续保时就会降低参保额度,或者不再参保。投保的企业大多是国企、私企,即使是一些大型私企,大多根本不买账。在这些不愿意参保的企业中,不乏一些资历雄厚的国企,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原环境保护总局在绿色保险试点一年后调研时了解到,中国石油和石化不参保的理由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而且,有些企业买保险的目的不在于分散环境损害风险,而在于给负责试点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个交代。另外,一些老企业,不愿意参保的理由竟然是:“我有检测设备,几十年都这么干了,没买保险也没出过大问题”。[52]

中央等待地方的经验积累,地方等待中央的宏观规定。在我国,国家层面的环境责任保险立法尽管有,但是非常原则,原则到只用一个条款来表明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除此之外,几乎都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政策,如2013年出台的意见。中央之所以没有规定详细的环境责任保险立法,主要是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薄弱,中央希望通过地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之后,再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出台统一的立法。而地方,却一直在等国家出台规定和细则,地方认为如果国家没有标准和统一规定,地方环保部门工作量太大,推广工作难度也太大。因此,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还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当务之急是要走出国家靠地方推广,地方等国家研究的怪圈。

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大多数保险公司持观望态度。主要原因在于,与其他险种相比,环境责任保险的市场占有份额过低,保险公司缺乏开发此类险种的动力和积极性;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事故的理赔范围、数额、企业风险评级等问题均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环保部门对企业污染信息披露不够,保险公司经营中很难获得企业的历史污染事故损失、污染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的真实数据,在风险评估、标的定价、事故定损等专业环节技术力量不足,这些原因都造成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受挫;环境污染行业分类很细,保险公司既要能够制定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条款和充分细化的费率体系,又要牢牢管控住风险,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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