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目前规模性的环境污染案件发生之后,由于污染企业的赔付能力有限等原因,诸多的受害人得不到足额的赔偿,造成了同样为污染的受害人有的能够得到足额赔付,有的则得不到足额的赔付,从而产生了污染受害人之间的不公平。因此,可以借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侵权国家后续补偿制度等社会化救济制度以便实现污染受害人之间的公平。
社会化的救济方式来自于西方,在欧美等国家已经广泛适用于包括环境侵权救济在内的诸多方面。我国学界已有不少论著专门研究社会化及其具体的救济制度。立法层面,除了较低层次的立法及些许的政策提及社会化救济方式之外,尚未出现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在一些大规模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也偶见政府似社会化积极的一时之举,如2004年重庆天原化工厂氯气泄露和爆炸事故发生后,重庆市政府表示将对损失进行核实给予补偿;2004年陕西陈家山的特大瓦斯爆炸矿难事故中,井下166名失踪矿工全部遇难,陕西省政府积极进行矿难的善后工作,重点转向落实赔付政策和特殊困难补助。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污染企业的事故赔偿风险,对污染受害人给予及时且相对充分的救济。在国外,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立法相对成熟且制度运行良好,比如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责任保险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责任集中和国家给付) 等。根据我国现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试点情况及我国国家后续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当下可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国家后续补偿制度作为先期缺陷矫正对象进行完善。
第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该制度已在国外成功运行,20世纪60年代,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随着环境污染破坏事故的大量出现和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应运而生。一方面,其强大的分散风险和损失功能,深受污染致害人和污染受害者的青睐;另一方面,其促进环保科技和保险企业发展的潜在功能,又得到了各国政府的积极支持。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相对成熟。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市场起步晚,尚处于试点阶段,保险开展的范围不大,亟待解决承保范围、保险模式选择、责任限额、索赔时效等一系列重点和难点问题。(www.daowen.com)
第二,国家后续补偿制度。为了全面、合理救济无辜的受害人,以便使受害人的损失在加害人赔偿不能和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得到弥补 (全部或部分) 时,由国家建立基金进行后续补偿,实现侵权受害人之间的公平正义。在我国建立环境侵权的国家后续补偿制度是可行的,这种可行性体现在环境责任保险分散风险的有限性、社会保障措施救助的局限性,国外已经有环境侵权国家后续补偿制度的成功范例可以借鉴 (以日本为例),可以寻求到足够的资金支持 (从环境税、费中提取;发行环保福利彩票;污染企业的定期缴纳;社会捐赠;环保行政机关的罚款等方式募集) 等。构建环境侵权的国家后续补偿制度应着力关注补偿支付基金性质的确立 (损害填补抑或是损害垫付)、补偿金的申请条件 (环境侵权的国家后续补偿具有次序上的后位性、功能上的填补性)、补偿金支付的范围及代位追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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