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前文论证,环境正义包含人的正义和环境要素的正义两个要素理念。现行环境侵权救济立法需要在维护人的正义和维护环境要素正义方面作出制度调整。
在实现人与人之间正义的层面,就当代人而言,当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如果责任主体可以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则就足额赔付意义上,可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正义;如若对受害人利益损害无法从责任主体处全部得以赔偿,则在相同意义上,不同的受害个人之间就无法实现公正。矫正此种不公正,需要引入社会化的思维及救济方式。社会化,也称为从 “个人损害到社会损害” (From Indivial Damage to Social Damage),是指将环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失视为社会损害,通过责任保险等分散风险的损害填补制度,由社会大多数人承担和消化此种损害,从而使损害填补不再是单纯的侵权人的自我负担。正如,戴维·M.沃克所言:“从社会角度看,侵权法的作用,在于将一个人所遭受的损失转移到被认为是造成这一损失或应对这一损失负有责任的人身上;某种程度上,侵权法的作用是将一个人的损失延伸到一个企业甚至一个社会。”[42]根据沃克的观点,环境侵权被视为社会性的损害,环境侵权责任损害可以突破责任的相对性,而由广泛的社会主体承担。并且,与传统侵权行为的 “反社会行为” 不同,环境侵权行为的原因行为即社会生产行为具有价值正当性,并且,侵权者原因行为的受益人不仅只有企业个人,还包括社会公众和国家,因为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需要这些原因行为带来的社会产品,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这些创造的供给。因此,无论是学界的已有观点,还是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社会正当性,都使得社会化成为风险社会下环境侵权缺陷填补的时代诉求,以此诉求构建或完善相关制度成为维护人与人之间正义的必要。(www.daowen.com)
在环境要素正义实现的层面,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如何通过理论创新达到环境要素的良好保护,或者为环境要素的保护找寻扎实的理论基础,是当下很多学者努力的方向。从早期的 “自然物权利” “动物权利” 到现代的生态修复 (恢复)、环境公益诉讼,尽管立法承认自然要素的权利被认为是存在理论与司法操作的双层障碍,但是从理论层面来讲,环境要素与人类社会的公平、生态整体论成为维护环境要素组成的生态环境得以持续存在的法理及伦理基础。因此,维护环境要素的正义成为弥补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缺陷的现实诉求,需要在相应的制度框架内对相关制度予以调整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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