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境生态价值缺乏充分保障

环境生态价值缺乏充分保障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双重属性,环境保护的目的是提升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以便跟进其经济价值,然而,目前的现实状况是生态价值的重视程度大大落后于经济价值。[39]这种权利配置必然引发对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最大化追求,而非对资源生态价值的最大化追求。此两种原因导致我国的经济发展往往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并呈现出不可持续性的特点。

环境生态价值缺乏充分保障

环境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双重属性,环境保护的目的是提升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以便跟进其经济价值,然而,目前的现实状况是生态价值的重视程度大大落后于经济价值。

原因之一,经济学理论的诱导。从经济学关于物品分类的角度,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显现出 “私人品” 效应,企业或消费者可以通过市场,等价有偿地获得其全部的经济价值;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显现出 “公共品” 效应,企业或消费者无需通过市场就可无偿获得其全部的生态价值。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我们对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具有 “精打细算” “适度消费” 的市场理性,但对于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却具有 “坐享其成” “过度消费” 的自利理性。(www.daowen.com)

原因之二,现有立法环境资源权利配置如此。我国 《宪法》(1982年) 第9条和第10条共6个条款,《民法通则》(1986年)第80条、81条、83条共8个条款以及9个单行法以及 《森林法》 (1998年)、《草原法》 (1985年)、《渔业法》 (1986年)、《矿产资源法》 (1996年)、《土地管理法》 (199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水法法》 (2008年)、《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等都对我国自然资源作了一些权利配置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源所有权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现行 《宪法》 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10条第1、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同时,几乎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单行法都规定,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使用,并规定了若干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配置,如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矿业权、渔业权、林业权等。这些开发利用的权利具有对自然资源进行支配的性质。比如 《土地管理法》 第2条第4、5、7款确立了土地有偿适用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进一步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交易制度,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制度,并划出了土地使用权交易与划拨的界限。《矿产资源法》 第5条、6条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制度。《森林法》 又规定了森林、林地和林地使用权的交易制度。从我国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环境资源权利配置是建立在对资源经济价值最大化利用的基础上,将环境资源作为一种私人品而进行的财产权利配置,资源生态价值的权利配置处于真空状态。[39]这种权利配置必然引发对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最大化追求,而非对资源生态价值的最大化追求。此两种原因导致我国的经济发展往往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并呈现出不可持续性的特点。然而人类是需要持续发展的,这就需要寻求一种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共同增进的发展模式,即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这一发展模式不仅要求经济发展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进行,更要求在此基础上谋求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适度共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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