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重视公益诉讼的重要性

重视公益诉讼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之所以认为环境侵权救济重私益诉讼、轻公益诉讼,原因就在于无论立法,还是基础理论研究乃至司法机关的认同度上,环境侵权救济之私益诉讼制度备受关注,而公益诉讼制度缺失、不被认可。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仅限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无法律规定,环境适用也只有两个法律条款和一个司法解释。

重视公益诉讼的重要性

之所以认为环境侵权救济重私益诉讼、轻公益诉讼,原因就在于无论立法,还是基础理论研究乃至司法机关的认同度上,环境侵权救济之私益诉讼制度备受关注,而公益诉讼制度缺失、不被认可。

环境侵权案件私益诉讼的程序法依据主要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自 《民事诉讼法》 颁布以来先后发布了100多个相关司法解释,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特别是后期的司法解释显然已突破了 《民事诉讼法》本身的规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至此终于得到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首次修订。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改尽管只是触及社会敏感备受关注的问题的一部分,但在理念创新却彰显了 “以人为本” 和 “权利本位” 的理念。“以人为本” 和“权利本位” 意味着一套观念体系,也是一种崇高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生活方式。其要义在于:“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作为主体的个人和团体,应当有公平、宽容、诚信、自主、自强、自律、自觉的意识和观念。人文精神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关怀为特质。”[31]这种理念意味着法律制度的构建要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从人性规律出发,尊重人权,把人视为实质的主体。在司法领域上看,基于“社会的发展是为了人,程序的设置也应为了人”[32]的考量,“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规范设计、制度安排与组织设置,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观念、意识和精神状态;无论是作为历史经验的自发产物,还是作为现实需要的理性建构”,程序都应 “以个体的人性和需求为标准和动力,以真实的具体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为诞生之地,并以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为存在和发展的地域与时空纬度”。[33]在设置程序时,应该充满对人类的情感,关注人的未来,考虑人的需要,不能只见 “规范” 不见“人”,要把对人的重视直接生成对弱势主体强烈而现实的关怀,在程序法基本理论中更加突出强调人的主导地位。具体而言,“以人为本” 和 “权利本位” 要求司法制度的设计与改革举措应当从民本立场出发,要合理地平衡法院与当事人的权力 (权利)配置,尊重公民的意愿,凸显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治性和主体性,保障其权利和自由,使公民真正成为司法的主体,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较环境私益诉讼,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立法数量少且疑难问题尚未得到规定,纠纷多但进入程序的案件少。①在立法方面,普通环境侵权案件私益诉讼的程序法依据主要是1991年的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自 《民事诉讼法》 颁布以来先后发布了100多个相关司法解释,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特别是后期的司法解释显然已突破了 《民事诉讼法》本身的规定,2007年和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民事诉讼法》 作了两次修改。尽管学者们研究公益诉讼的热情很高,但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直到2012年8月才实现了破冰之旅,虽然只有一个条款的原则性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真正开始是在2015年1月1日 《环境保护法》 的生效之后,在此之前,2014年4月新修改的 《环境保护法》 通过,其第58条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即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问题进行了细化。随即,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程序及赔偿范围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仅限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无法律规定,环境适用也只有两个法律条款和一个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和解释仍然没有解决一些公益诉讼中的难点问题,如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这与普通环境民事诉讼强大的法律阵容无法相比。在此之前,对南京违章搭建紫金山观景台案、画家严某正诉椒江区文体局案、律师金某喜诉杭州市规划局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院都是以 “法无明文规定” 为由判决原告败诉,或以当事人诉请的事项 “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为由将当事人拒之门外。②需要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很多,但进入法院审理视野的却不多。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表明,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是为了应对我国环境资源问题日益严峻、人民群众环保意识日益增强以及党中央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日益重视这一新形势而作出的重大决策”。[34]2014年10月江苏省高院增设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在此之前,无锡贵阳和云南等不少地方法院都建立了环保法庭,试图建立一套环境公益诉讼的独特立案规则和审判规则,但这些法院普遍反映案件很少。(www.daowen.com)

但是,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却进行得如火如荼。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的涉及环境保护的联邦法律都通过 “公民诉讼”条款明文规定公民的诉讼资格。根据 “公民诉讼” 制度,原则上利害关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对包括私人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主体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以环保行政机关对非属其自由裁量范围的行为或义务的不作为为由,对疏于行使其法定职权和执行其法定义务的环保局长提起行政诉讼。日本的环境公益诉讼所指的主要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种诉讼的出发点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制约。欧洲很多国家也有相关规定,例如,法国最具特色和最有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越权之诉,只要申诉人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越权之诉。意大利有一种叫作团体诉讼的制度,它是被用来保障那些超个人的利益,或者能够达到范围很广的利益的一种特殊制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