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重视事前预防,不只依赖事后补救

重视事前预防,不只依赖事后补救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立法将其事后补救功能发挥到了极致。预防原则是环境法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作为环境法律体系有效组成部分的环境侵权救济法理应贯彻风险原则,即具有事前的预防性。比如,通常认为环境侵权救济方式中的损害赔偿方式具有事后的补救性,而危害排除具有事前的预防性。遗憾的是,《森林法》 中所有的法律责任条款竟然没有一条是要求责任人承担 “恢复原状” 责任的。

重视事前预防,不只依赖事后补救

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立法将其事后补救功能发挥到了极致。以我国环境侵权救济中最为典型的事后救济方式赔偿损失为例,现有立法规定赔偿损失是指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致害人以财产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应当遵循全部赔偿的原则,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而且要赔偿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或灭失,间接损失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但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未能得到的收入。如工厂排污毒死了村民承包的鱼塘的鱼苗,直接损失是被毒死的鱼塘鱼苗的价值,间接损失是鱼苗死亡而未能得到的成鱼的损害。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主要有健康损害、人身伤残、死亡等三种情况。健康损害和人身伤残引起的财产赔偿,根据 《民法总则》 的规定,应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等。死亡者引起的财产赔偿主要包括死亡者死亡前的医疗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如果上述人身赔偿仍然无法让受害人恢复到权利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还有精神损害制度可以使用。追究精神赔偿的目的在于救济受害人肉体痛苦和心理痛苦,抚慰创伤,化解悲痛。“抚慰金是借助货币的心理功能,达成人道主义的目的。”[29]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 《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目的很明确,就是当受害人的精神因侵权而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使其精神得以抚慰。

环境侵权救济的事前预防性是指如果预见到某种活动存在对环境有损害的可能性,最好在该可能性变成不容置疑的现实之前采取行动,阻断损害后果的出现。预防原则是环境法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作为环境法律体系有效组成部分的环境侵权救济法理应贯彻风险原则,即具有事前的预防性。但与环境侵权事前预防功能相配合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在我国几乎处于立法空白。比如,通常认为环境侵权救济方式中的损害赔偿方式具有事后的补救性,而危害排除具有事前的预防性。但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非常重视损害赔偿方式的运用,而很少使用或研究危害排除的救济手段。以恢复原状的危害排除方式的立法为例,仅有少数立法有规定,大部分的立法对此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本没有规定。《土地管理法》 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森林法》 中在 “法律责任” 部分大量增加 “损害赔偿” 的条款:第39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44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遗憾的是,《森林法》 中所有的法律责任条款竟然没有一条是要求责任人承担 “恢复原状” 责任的。(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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