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境侵权救济的价值和功能

环境侵权救济的价值和功能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侵权救济属于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这种分类方法无一例外地把环境侵权救济法列入事后补救类法律制度的范围。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主要有健康损害、人身伤残、死亡等三种情况。追究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救济受害人的肉体痛苦和心理痛苦,抚慰创伤,化解悲痛。通过以上人身、财产或精神的损害赔偿可以有效地填补受害人因环境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如果无环境侵权事故的发生,任何环境侵权救济行为都是不可能发生的。

环境侵权救济的价值和功能

环境侵权救济属于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众多,涉及的领域也较为广泛,因此对环境法律基本制度的分类也五花八门,各不相同。但仔细梳理不同环境法教科书的分类方法,笔者发现如下规律或发展趋势:比较早期的教科书,通常按照适用上的先后关系,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所确立的重要制度笼统地罗列在一起并分别予以论述,如韩德培教授主编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程》 就采用了这种方法。后来的教科书,按照环境行政的不同领域和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重要制度分为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几大类。如金瑞林教授主编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就采用了这种方法。最近几年的教科书,很多学者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或措施的性质,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总具有共通性的重要制度分为事前预防类、行为管制类、影响与诱导类以及事后补救类四大类,然后就各大类的具体制度进行论述。如汪劲教授的 《环境法学》 就采用了这种方法。这种方法既避免了笼统、不分顺序的罗列,又充分考虑到了不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和价值,是一种比较好的分类方法。这种分类方法无一例外地把环境侵权救济法列入事后补救类法律制度的范围。

1.补救性

侵权救济的应有之义就是把受害人被侵害的权利最大限度地恢复到没有被破坏或侵害之前的状态。恢复受害人被侵害的权利,可以通过很多方式进行。《民法总则》 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

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不同的时空适用条件,但其最终的效果是必须能够消除受害人的损害或损失。以我国环境侵权救济中最为普遍的救济方式的赔偿损失为例,赔偿损失是指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致害人以财产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应当遵循全部赔偿的原则,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而且要赔偿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或灭失,间接损失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但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未能得到的收入。如工厂排污毒死了村民承包的鱼塘的鱼苗,直接损失是被毒死的鱼塘鱼苗的价值,间接损失是鱼苗死亡而未能得到的成鱼的损害。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主要有健康损害、人身伤残、死亡等三种情况。健康损害和人身伤残引起的财产赔偿,根据 《民法总则》 的规定,应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等。死亡者引起的财产赔偿主要包括死亡者死亡前的医疗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如果上述人身赔偿仍然无法让受害人恢复到权利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还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使用。追究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救济受害人的肉体痛苦和心理痛苦,抚慰创伤,化解悲痛。“抚慰金是借助货币的心理功能,达成人道主义的目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 《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目的很明确,就是当受害人的精神因侵权而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使其精神得以抚慰。环境侵权中受害人所受精神折磨、痛苦表现尤甚,如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疾病从1961年发作一直延续到1972年,很多人因难以忍受长期的痛苦而自杀。通过以上人身、财产或精神的损害赔偿可以有效地填补受害人因环境侵权而受到的损失。(www.daowen.com)

2.事后性

所谓环境侵权救济的事后性是指环境侵权救济行为的启动落后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即先有环境侵权行为,继之才会侵权的救济行为。如果无环境侵权事故的发生,任何环境侵权救济行为都是不可能发生的。以2005年的松花江污染事故为例,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 (101厂) 的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致使大量含有苯和硝基苯的污水绕过专用的污水处理通道,通过吉林石化分公司的东10号线排污口直接进入了松花江,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形成了长达80公里的污染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政府方面,吉林省委、省政府迅速启动了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大批人力、物力、财力用于防治松花江污染。在损失赔偿方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认为,从理论上说,哈尔滨全市停水4天系因吉林石化公司爆炸所致,因此,凡是在停水期间自行购买清洁水饮用的市民,只要能够出具相关证据,原则上都可以向吉林石化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为此,哈尔滨市政府或黑龙江省政府可以接受居民的集体性委托,以集体诉讼的方式向吉林石化索赔。在环境损害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汪劲、甘培忠和贺卫方三名教授分别代理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起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六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治理松花江流域污染和恢复生态平衡。无论是政府方面的积极组织施救,还是居民的损失赔偿,包括自然物的代理诉讼等救济均是出现在松花江污染事故发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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