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境权:一种新型独立于民事权益的权利类型

环境权:一种新型独立于民事权益的权利类型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权益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权利。由于世界范围内环境权还没有成为一种实然的法律权利,环境权在性质上属于权利类型中的公权利或者社会权利,环境权是独立于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私权利以外的新型权利类型,因而环境权不会也不可能成为环境侵权的客体。实践意义层面,环境侵权行为内涵的确定,也就明晰了环境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范围和民事赔偿的范围。

环境权:一种新型独立于民事权益的权利类型

一位学者在谈及环境权时说,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由生存权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权利,环境权不是公民个人对其居住环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因而不是财产权;环境权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权利,因而也不是人格权。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介,要求实现人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一种新型权利。[17]①环境权不同于人身权益。有学者以为,环境权是环境人格权。原因在于,环境资源是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人类身心健康的状况与环境资源的质量息息相关,有良好的环境资源状况就有良好的身心健康状况,各种环境污染和破坏最终造成的都是人的身体健康的损害,环境人格权是以环境资源的美学价值为基础的。[18]对此观点,笔者持保留意见。目前我国的人身权益制度与环境权有关的是生命权、健康权,我国 《民法总则》 规定了生命健康权。但是这些权利对于公民在良好环境中生存的权利而言要么是不完整的、要么是力所不及的。因为,首先,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是以对自然人的人身直接侵害为构成要件,而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具备这一特征;其次,生命健康权侵害的衡量标准是 “疾病的临床状态” 的传统医学标准,而不是所谓的环境资源的“美学价值” 等不可衡量的所谓 “环境卫生标准”;最后,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以自然人产生各类疾病为结果,而且最终的赔偿也要以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单据为依据。而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并不必然以自然人产生疾病为结果。因此,有学者认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将环境资源的美学价值等其他价值完全排除在人格利益之外,不承认环境资源对于人类生存质量的意义。[19]②环境权不同于财产权益。财产权益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权利。自然资源具有财产价值和生态价值两种价值功能。所谓自然资源的财产价值,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环境中的自然要素,如植物动物矿物质、土壤、水等物质实体的权利,或者指自然要素作为财产对权利主体的有用性。所谓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是指通过土地、森林、水、大气等组成的有机统一体——生态系统所表现出来的对环境污染、破坏与冲击的容量、环境的舒适性、景观优美性、可观赏性等生态价值。这种生态功能不是通过实体价值与形态为人类服务的,而是以脱离其实物载体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功能形式存在并满足于人类需要的。[20]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是为了实现自然资源的财产价值,是物权的内容。而环境权是为了实现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其本质是对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享受权。基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等经济性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满足人类物质生活需要的经营性活动,属于传统的财产权或物权领域。相比而言,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产生得较早,也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也正是基于人类对环境无限制的开发和破坏,致使自然界的某种生态平衡正在被打破,人类的生存环境受到了极大的威胁,环境权这一生态性的基本人权才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为人们日益重视。基于此,以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为客体的环境权显然不同于以特定自然资源的支配权为客体的财产权益。

因此,环境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类型,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从性质上说属于公权利或者社会权利,不属于私权利。通说认为,环境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所谓良好环境,即一个适宜于人类健康的、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令人身心愉悦、舒适和满足的、与自然相和谐的、有利于人类各方面发展的、符合人类尊严的自然环境。良好环境这个概念,已经注入了许多主观的价值判断成分,由此与环境这个整体概念区别开来。环境法设计了一系列具体的技术工具和配套的法律制度,对环境的良好状态进行技术性描述和量化性界定,即用法律化的技术衡量环境是否处在一种良好状态。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诸如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历史文化保护区制度等。[21]但是,到目前为止,纵观世界各国立法,环境权仅是一种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还不是一种实然的法律权利。(www.daowen.com)

综上以上各部分分析,所谓环境侵权行为,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行为人过错或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致使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由于世界范围内环境权还没有成为一种实然的法律权利,环境权在性质上属于权利类型中的公权利或者社会权利,环境权是独立于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私权利以外的新型权利类型,因而环境权不会也不可能成为环境侵权的客体。我国 《侵权责任法》 规定环境侵权是指污染者因污染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便是明证。站在侵权行为的角度,通过对环境权性质的充分分析,得出了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理论上,结束了环境法学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否侵犯环境权的困惑和疑虑。实践意义层面,环境侵权行为内涵的确定,也就明晰了环境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范围和民事赔偿的范围。[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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