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应立足于侵权行为概念的准确把握。何谓侵权行为呢?我国著名侵权行为法学家杨立新教授在全面总结中外法学学说后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他在解释这一概念时又强调:“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同时也包括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的行为。” 杨立新教授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对我们认识环境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点明确的启示:①环境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问题。由于环境侵权是伴随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产生,这些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社会财富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且是在政府公权力控制下依法进行的,因此,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排放污染物等加害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条件下,就不能认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即环境侵权原则上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但是,在我国,由于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招商引资企业,促使环保部门懈怠环境监管义务的原因,大多数因企业排污造成的环境侵害或多或少地存在过失之处。因此,“在我国环境侵害中,不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实行的是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9]②环境侵权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主要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我国 《民法总则》 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此外,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矿产资源法》 第32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③环境侵权人采用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方式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损害不限于有形损害,如物质损害、人身损害、自然要素的损害,还包括无形的损害,如精神损害等。其中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中作为最为常见。④环境侵权人承担的法律后果为民事责任,且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环境侵权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即任何因污染、破坏环境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时,都不是以侵权为由的。认识这一点,对认识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性质以及建立明晰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都十分重要。《侵权责任法》 规定了八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五种责任形式可以适用于环境侵权,其中普遍使用的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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