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环境侵权?一直以来,我国环境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 “危害环境的侵权行为” “环境侵害” “环境侵权”“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1]等不同名称就可窥一斑。目前,我国学界对环境侵权的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马骧聪教授认为:“危害环境的侵害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侵害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2]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侵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至于危害公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3]汪劲教授认为:“环境侵害是指人类利用环境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继而导致公、私财产损失或人体健康损害以及环境质量恶化和环境功能下降的现象。”[4]陈泉生教授表述为:“环境侵权是因人为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相当地区多数居民生活权益或其他权益的事实,包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5]曹明德教授认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而广义的环境侵权还包括因破坏环境造成上述损害的行为。”[6]王明远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 邹雄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 (含人格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7]
从以上的不完全列举,可以归纳出:①学者们关于环境侵权的定义相同的观点有:环境侵权均由人为原因引起,环境侵权包含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环境侵权造成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②我国环境法学界定义环境侵权行为时的分歧主要体现在环境侵权侵害的客体,即环境侵权究竟侵害了哪些权利类型。学者们界定的环境侵权客体涉及三种权益类型:其一,人身权益方面:用到的词汇有人身权、人格权、人体健康损害、人身权 (含人格权) 等;其二,财产权益方面:用到的词汇有财产权、公共财产、公私财产损失等;其三,环境权益方面:用到的词汇有环境权、环境权益、居民生活权益、环境生态价值的逸失等。[8]具体来讲,有的将环境侵权侵害的客体明确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有的模糊认定为居民生活权益、环境生态价值的逸失,有的半明确半模糊为环境权益。学界关于环境侵权侵害客体的模糊和混乱,导致了环境侵权法律性质的不清和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性质不清,直接导致了环境侵权救济无明晰的法律体系,自然也就无法谈及环境侵权受害人利益的切实完整的尊重和保护。(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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