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的角度看,我国的环境治理实质上是政府环境管理,而管理在法律意义上是发生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说明二者之间存在隶属与被隶属的关系,并且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管理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存在讨价还价的可能性。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一方面表明了参与环境保护主体的多元化,同时也体现了环境管理风格的转变。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要求政府从传统的生硬管理风格蜕变为公共服务型的治理风格,如此一来,随着政府治理风格由生硬到柔性的变革,服务型政府的管理效率将随之提高。我国环境治理风格应当注重政府行政角色的转化,从管理型政府逐步转向服务型政府,既要加强城镇的公共服务建设,也要加强广大农村的公共服务建设,构建不同区域、不同领域相配合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服务的市场化。
深化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完善与经济社会相适应的、与法治国家相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是环境治理风格转换的保障。具体措施如下:首先,探索部分领域区域一体化的管理模式,落实新环保法提出的联防联治新举措;其次,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的环境服务功能。具体就是依法确认环境公共服务在政府职能中的主导地位,划分整体管理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加大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逐步解决地方财力与环境服务不匹配、政府间转移支付不够规范和透明的问题;推行以环境公共服务为内容的政府机关绩效管理改革,落实 《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等规章制度,强化公共服务问责制;改变过去政府与政府之间缺乏交流和联系、彼此孤立和壁垒的现状,利用各类互联网网上服务平台,实现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各工作机构之间、政府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反馈机制,实现信息公开与共享,实现政府管理流程再造,建设各个区域环境管理的无缝隙对接。(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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