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人员即参与环境治理的主体。传统的公共行政关注仅仅是政府的单中心管理,管理视野通常停留在政府行政机关如何运用公权力管理手段管控社会其他被管理个体的单一维度上。罗伯特·贝内特是西方国家著名的分权理论研究专家,他认为政府的公共行政应当从单中心的管理走向多中心的治理,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将相关的权力和责任等推向市场与公众,形成政府、市场和民众的三方稳固关系,政府部门应当与企业和非企业组织以及公民共同找寻解决治理困境的良方,形成多元化的治理中心,提高管理效率并实现善治目标。多中心环境治理要求政府、市场、民众的社会关系多元化,治理变革是找好三者各自的角色分配及功能定位,形成治理人员良性架构并良好运行的人员构成系统。
首先,应当提高政府环境治理的效率。提高政府的治理效率,关键是要保证地方治理机构执法的独立性。具体的做法有二:其一是变革目前偏向于地方行政区划式的治理体制,向以跨区域垂直式的治理体制转变。垂直式的治理机构设置能够弱化地方政府对治理机构治理的干扰,能够使治理机构的精力集中于业务研究。同时,机构改革应坚持根据生态特点划分区域的主要原则。同时为弱化地方政府干扰,应遵循 “扩省、缩市、强县” 的思路进行环境治理机构改革,即增加省级机构数量,减少市级机构数量,加强基层机构建设,这样的机构设置能够较大程度上弱化地方政府干扰。目前正在进行的环保行政管理机构的垂直改革试点沿循的就是这个思路。其二是强化生态环境部对环境的监测力度、惩罚措施应与地方经济发展措施挂钩。目前,中国环境恶化的首要原因是 “中央政府以GDP 作为地方政府官员的主要考核目标” “官员锦标赛” 的官员遴选机制,这样的考核方式导致了地方政府官员为了增加任期内的GDP,庇护当地污染企业,放松对污染企业的监管。以目前的垂改威力,如果建立垂直化监管模式的成本大于其收益,环境治理体制也可以不发生改变维持现有的模式,但要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官员的环境考核指标权重,或者生态环境部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不力的惩罚措施同其经济发展目标相结合,也能起到良好的作用。比如,目前生态环境部如果判定某地环境保护不达标,则该区域的环评限批。这一措施大大弱化了地方政府庇护当地污染企业的动力。(www.daowen.com)
其次,应当提升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绩效。这里的公众是一个涵盖污染企业、社会组织和普通民众在内的广泛概念。具体的途径如下:一是强化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权利。权力 (利)配置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深层推进机制和长效机制,赋予公众环境权是公众有资格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基础。我国应该在《宪法》 中率先将环境权规定为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在环保基本法中规定公民环境权并制定权利落实的具体规范。同时,政府应在立法层面、具体制度层面实现公众在环境治理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参与的制度权力 (利)。二是弱化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合谋的基础。共同的利益和信息不对称是合谋实现的关键条件。因此,中央政府可以绕开地方政府,通过完善环境监管制度敦促企业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同时,加强环保部门、证监会对企业环保信息披露的责任约束,增加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政治成本,敦促企业加大环保信息披露,走上清洁生产道路。[40]三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落实公众的诉求。目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形式多样,如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应鼓励构建专家支持的环保社团,使公众诉求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但是公众参与多为形式,政府应切实落实公众诉求,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四是应当积极探索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参与环境治理的途径、方式和方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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