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是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构成的基本方略,法律乃是现代治理特别是环境治理的基本手段,以法治确定和配置环境治理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权力责任,避免管理的滞后、随机和盲目,将是低碳经济时代的基本选择。
低碳经济时代是人人参与、社会生活全面低碳化的时代,环境保护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是低碳经济的首要要求,更应开门立法,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和起草方式需要进行改革,要完善咨询和参与过程。要改变现有立法现状,完善和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多元主体有序参与的立法模式。同时还应当加强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环境监督、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等法治环节的工作,涵盖大气、水、土壤、生态红线、生态安全等领域,实现生态环境法治的体系化。
面对旧环保法律法规空心化和虚化运行的实际状态,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绝对高票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 《环境保护法》 实际上起到了环境领域基本法的作用,其引进了生态文明理念,在总则中将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列入立法目的,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确定了 “六·五” 环境日,首次将 “保护优先” 列为环保工作要坚持的第一基本原则,同时明确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人民的生态环境法治主体地位,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对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www.daowen.com)
环境正义和环境民主是环境法治建设应当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环境问题的规范调整反映了环境法治的核心。环境法治客观上要求全社会构建一个合法合理独立且具有道德支撑的环境正义环境,非正义的环境治理手段必须受到社会整体的道德谴责和责任追究。环境问题本质上属于关涉全体人类切身利益的公共物品,环境民主直接体现和表达的就是人类对自我利益的重视和与政府国家利益协调的一致性。规范性则要求环境法治的理性化、科学化层次,要求环境治理的持续化、常态化。
环境法治的持续推进和深度发展,必然以我国环境法作为基本的制度框架和载体,通过政府执法部门权责的进一步明晰,将国家引导和环境NGO (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等多主体地位的重新确认和法律发现相结合,促进环境法在市场经济条件完成由末端控制、个别化救济向源头控制、社会化救济的转型。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具有公益性、复合型、专业性、恢复性、职权性的特点,深入完善司法体制、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设置,使其与环境资源案件的跨区域管辖相协调,确定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多元主体参与、多种制度安排相结合的环境现代治理法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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