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缺乏有效的环境治理社会参与机制

缺乏有效的环境治理社会参与机制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治理的社会参与权,应该是多层次、多维度的参与,包括对环境立法、环境行政决策和环境执法不同过程的参与,其实现需要从国家制度层面予以支持。但是,上述各种制度建设及其运行仍然处于形式化和理论化的层面,我国仍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全面参与的环境法治体系建构尚未形成。现有的关于公众参与之规定,从参与的过程来看,主要侧重于事后的监督,往往局限于环境损害之后的参与。

缺乏有效的环境治理社会参与机制

环境法的实施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良好实现除了依靠政府、依靠行政执法之外,不能忽视的更为重要的因素就是发动和依靠群众。这既是党的群众工作路线的体现,也是现代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同时符合马克思主义国家和社会理论的思想指导。《环境保护法》 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这是对公众参与最重要的一个法律表达形式,是公众参与权利的规范设定。[12]

公民环境参与权法治化的过程,不仅是公民环境权益实现的具体途径,更是国家环境治理趋向善治的必然。环境治理的社会参与权,应该是多层次、多维度的参与,包括对环境立法、环境行政决策和环境执法不同过程的参与,其实现需要从国家制度层面予以支持。

但是,上述各种制度建设及其运行仍然处于形式化和理论化的层面,我国仍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全面参与的环境法治体系建构尚未形成。(www.daowen.com)

现有的关于公众参与之规定,从参与的过程来看,主要侧重于事后的监督,往往局限于环境损害之后的参与。事前的参与不够,形式单一;并且,政府责任的界定不明确,而公众参与义务过多,还缺乏灵活的操作性;对参与的主体范围、参与形式、参与效果监督和评估等方面缺乏规定;公众参与的法律实施状况也不能具体进入环境管理的过程;在环境纠纷冲突事件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缺乏理性和有序的规制,重大环境事件的处理状况体现出的公众参与的最终形态多是非正常的群体性对抗事件,而这种事件的发生客观上将进一步加剧政府对民众合法理性参与治理的不信任,恶化国家和社会之间良好的沟通和互助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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