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立法供给不足,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有待优化

立法供给不足,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有待优化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在社会环境治理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立法权的配置不科学,存在脱离现实、基层参与匮乏的缺陷。立法内容的设计不能及时满足社会实际变化的需要。而立法的一体化、预防性、统筹安排欠缺,不能形成制度治理的全面覆盖。此外,各种新型的污染现象由于社会公众认识不足,以及科技能力有限等原因,不能及时进入到立法关注的领域之中。

立法供给不足,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有待优化

环境立法体系建设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前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在社会环境治理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但是,环境保护立法还存在诸多的缺陷:立法权配置不科学、立法滞后、立法内容的现实操作性差等,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环境立法无法适应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

立法权的配置不科学,存在脱离现实、基层参与匮乏的缺陷。在很长时期内,我国包括环境立法权在内的立法模式是以中央统一的立法体制为主,省级立法为补充的策略,市地级人大、政府以及众多环境执法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立法参与途径缺失,高一级的立法一方面不能充分对社会环境执法的实际情况予以把握,另一方面更缺少对环境问题区域性、基层性等特殊问题的考虑,致使立法过多地以宏观的框架设计为主,而对微观的具体操作可能性和现实性关注不足,不能直接解决实际的环境问题。

立法内容的设计不能及时满足社会实际变化的需要。传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复杂化:水环境污染现象中,一方面有机污染尚未根本解决,另一方面营养物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成为新的困扰;传统的煤烟型大气污染现象不仅没有减少,更逐渐转化为新的更难治理的复合型污染;同时,污染源点、面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相互影响、畜禽养殖、土壤污染农业农村污染正成为新的污染增长点。而立法的一体化、预防性、统筹安排欠缺,不能形成制度治理的全面覆盖。(www.daowen.com)

此外,各种新型的污染现象由于社会公众认识不足,以及科技能力有限等原因,不能及时进入到立法关注的领域之中。许多从国外引进的化学产品或工业原料缺乏合理和有效的环保监管策略,其中含有大量我国还没有立法管理的污染物。诸如,重金属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电子垃圾等新的环境风险问题越来越多,输变电工程、通讯基站等大型电磁发射设备引发的辐射环境安全压力不断加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环保调控系统功能下降等现象在成为公众关注热点的同时,却极少立即进入立法的视野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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