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伦理是指某一专业领域人员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责任。教师伦理是一种专业伦理,但是,关于“教师伦理”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说法,而且关于教师伦理的研究多集中于中小学与高等学校教师,对于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的研究较少。
一般而言,教师伦理是指学校教育人员表现其教育作为时所参照的专业规范,包括教育人员的专业素养、教育智慧、人格修为以及对专业的认同与承诺。基于以上理解,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是教师在早期教育活动中应维持的客观教育人伦关系,包含教师与自身、教师与外界(婴幼儿、家长、同事、教师集体、早期教育事业、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教师维持这些关系而承担的责任,它是一种较为真善的早期教育机构教师共同体的群体理性。[2]关于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的更多内涵,本书借鉴已有教师伦理的研究,梳理出以下内容。
事实上,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不仅包含了普遍的职业伦理要求,也包含早期教育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从这一点上说,明确早期教育机构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或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专业的特殊性,是理解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内涵的前提。
(一)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是专业性质的重要标志
职业伦理的演变源于现代社会分工的变化。现代社会追求高效率、富有针对性的分工,使许多行业领域的专业性越发突出,有的职业已成为专业性职业,也即“专业”,如人们谈到“医生”“律师”或者是“高新技术工作者”时,会赋予他们“专业”的属性。同时,与这些专业相对应的专业伦理也越发成熟,任何一个专业性职业的从业者在运用专业知识和处理专业关系的道德实践时,都须遵守专业伦理提出的具体要求。
针对成熟“专业”,利伯曼概括出八点特征:(1)范围明确,垄断地从事社会不可缺少的工作;(2)运用高度的理智性技术;(3)需长期专业训练;(4)从业者无论个人、集体均具有广泛的自律性;(5)在专业的自律性范围内,直接负有做出判断、采取行为的责任;(6)非营利,以服务为动机;(7)形成了综合性的组织;(8)拥有应用方式具体化了的伦理纲领。[3]可见,不可替代性是专业的一个重要特征。人们对早期教育机构教师工作的理解与期待也正从“职业”向“专业”转变。专业伦理的特征伴随着专业的成熟而更加明晰,因此,伦理也是决定早期教育机构教师能否成为“专业”的核心方面之一。[4]
成熟专业获得社会认可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对专业的伦理职责的奉行。同时,能将理性要求转变为感性实践、将理想设计变成现实成就的能力,也是成熟专业获取社会认可的重要条件。社会授予一个专业属于自己的自治权的前提是,该专业已用行动证明了它对公众福利的承诺。[5]当然,从该角度出发,也许会有人认为:教师尤其是早期教育机构教师的专业化程度远不如医生与律师。我国早期教育领域的国家标准是GB/T31725-2015《早期教育服务规范》,该标准第一次从国家高度对早期教育服务提出了通用性规范要求。仅从篇幅上看,该标准主要包括早期教育服务提供者、服务人员、服务设施、服务资料等方面的要求,[6]但表述较笼统,且很少涉及早期教育机构教师道德或伦理方面的实践性要求,关于教师方面的要求仅用了五百字左右来阐述。可供早期教育领域参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则涉及六个方面的要求,也只有五百字左右,表述也不够清晰。而在现实中,早期教育机构教师的专业化程度并不比医生、律师低。但是,与这些精英职业相比,早期教育机构教师还没有成熟的专业伦理与行为规范。
无论从教育或教学的本质,还是从早期教育机构教师的角色及教师职业的专业诉求的角度来看,早期教育机构教师这一专业实际上与伦理有着密切联系。早期教育机构教师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更应具备基本的伦理素养。
首先,教育的本质是培养人的活动,早期教育的目的是帮助和促进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全面地发展,它是终极善,是伦理性的目的。这就要求早期教育机构教师所有的教育行为、过程都应合乎伦理,否则不成其为教育。[7]
其次,教师的行为也会有意无意地对婴幼儿产生道德的影响。虽然尚未有研究证明早期教育机构教师的道德或者其教学的合理性与婴幼儿道德发展之间的关系,但我们仍希望尽量避免教师给婴幼儿带来不利影响。早期教育机构教师具备一定的伦理敏感性,能更好地规避在保教实践中的伦理失范行为,保证保教行为专业化,进而促进婴幼儿健康发展。
最后,对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专业的伦理本质的探寻,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什么是早期教育机构教师的专业化。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作为一个实践性概念,包含了道德哲学思考、价值规范体系和伦理思维过程。它不仅是指理解、运用与遵循伦理理论、伦理原则和规范,它还是被早期教育机构教师在日常保教工作中所实践的,体现于教师的风度、风格与机智中,反映在教师对分散在工作实践中的道德讯息的感知与判断,并进而以合乎伦理的方式行动。就此而言,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也很好地体现了自身职业的专业化。[8]
(二)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有一定的范畴
1.教师伦理范畴的定义(www.daowen.com)
教师伦理范畴,也称师德范畴。在广义上,师德范畴包括教师道德原则、规范中所有基本概念和反映教师个体道德品质的基本概念,还包括教师道德评价、道德修养和道德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在狭义上,师德范畴则特指能纳入教师道德规范体系并需要进行专门研究的基本概念。该范畴不仅反映了教育劳动中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同事和教师集体、教师与教育事业、教师与社会之间最本质、最主要和最普遍的道德关系的基本概念,还体现了社会对教师职业的根本要求,是要求教师引以为行动指南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9]
2.教师伦理范畴的划分
在我国教师伦理学书籍中,多数研究者对教师伦理或者道德范畴进行了划分,且划分内容基本一致。如朱法贞的《教师伦理学》和王荣德的《教师职业伦理》都将其划分成以下几大部分:教育责任或教育义务、教育公正、教育良心、教育幸福等。檀传宝的《教师伦理学专题:教育伦理范畴研究》也从教师的幸福、公正、仁慈、义务、良心以及人格等六大方面对师德规范体系进行划分。他认为:从师德调整的关系上看,有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同行、教师与家长和教师与社会之间的道德规范。从形式上看,包括正式成文的以及非正式的、不成文的师德规范,而从规范内容的抽象程度上看,师德规范包括师德范畴(即教师伦理范畴)、一般的道德规范、具体的道德规范和道德习俗和习惯之别。其中,理解教师伦理学最关键的是教育伦理范畴或师德范畴。[10]
总之,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作为道德关系系统中一个重要部分,包括复杂而具体的范畴与内容。基于以上研究者们对教师伦理范畴的探索,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的范畴可以总结为:从关系的角度来看,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涉及教师与日常保教活动中不同的他人、集体以及自身等方面的关系;从价值体系来看,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包括保教活动中普遍的道德原则和具体的规范准则;从个体的伦理实践来看,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包括教师的道德观念、意识、情感以及道德行为和道德评价等方面的内容。这些范畴由善恶、义务、良心、荣誉、幸福、正义等最基本的伦理学范畴构成,反映了一定社会整体的道德要求,是人们的普遍信念。[11]
(三)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的根本意义
道德是主观的、内在的、非社会性的,主要是对教师个人的道德要求;而伦理是客观的、外在的、社会性的,不仅是对教师个体德性的提升与约束,更是对教师团体提出的整体要求。
学术界从教师道德研究转向教师伦理研究,体现了人们逐渐转变了对教师职业的理解。教师道德作为一种职业集团的道德,应具备自身的内部标准,这种标准是和教育过程的规律相联系的,是和教育劳动的特殊条件,即和教育劳动的全体参加者必须互相合作这一点相联系的。[12]其中的“职业集团的道德”“内部标准”“全体参加者必须互相合作”,鲜明地体现了教师是作为一种集体性职业而存在的。杜时忠认为:教师专业伦理应关注在专业关系中出现的伦理冲突而非教师个人的道德问题。[13]这也体现了将工作在同一个环境中的教师作为一个共同体看待的观念。
早期教育机构同样是以一种“集团”式的模式来运作的,同时,婴幼儿的成长阶段是紧密联系、环环相扣的,对婴幼儿产生影响的教师也绝对不仅仅是班级中某一位教师。这意味着早期教育机构中各个班级的教师必须凝聚成一个共同体,并在这之中交流、沟通,以形成相对一致的“职业集团的道德”来进行道德实践。而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作为对教师团体进行道德实践的伦理要求,往往制定了保教活动中各方面的规定,这对明确教师共同体的道德责任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美国出台的《美国幼儿教育协会幼儿教师伦理操守准则与承诺声明》,着重针对从出生到八岁的儿童及家庭有关的日常实践活动,婴幼儿的看护与教育也包含在其中。该准则的第一部分《对儿童的伦理责任》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应达到的“理想目标”和遵守的“原则”,明确了早期教育机构教师共同体的道德责任。
(四)教师伦理通过早教机构教师这一道德主体来实现
规范和约束早期教育机构教师观念和行为的重要标尺是道德。将早期教育看作具有道德性质或目的的活动,一方面是把早期教育机构教师当作社会的“道德主体”,肩负对社会、他人与自我的道德责任;另一方面是把早期教育机构教师看作早期教育机构的“道德教育主体”,是婴幼儿道德成长的重要条件。这两方面都决定着早期教育机构教师应遵循一定社会所期望的道德理念、原则或规则,并将这些理念、原则或规则转化为个体良好的道德修养。[14]
人们对教师道德的理解很容易局限于教师在道德行为上展示的个人魅力,而教师伦理体现的是社会关系的价值,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社会性。早期教育机构中的每位教师都是“教育人”的道德主体,因而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需要这些教师的道德实践来实现。伦理关系的承载者是每一位教师个体,早期教育机构教师这个“类”或“群”的道德性需要通过他们具体的个人行为来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伦理等同于教师的个人道德。同时,由于伦理关系也仅是人的各类关系中的一个方面,我们也不能仅用伦理关系来作为早期教育机构教师所有行为的衡量标准。我们要关注的是早期教育机构教师在其职业活动中怎样实现道德责任,并重视其主体作用的发挥,理解教师作为“道德主体”的道德选择,帮助其取得自己的职业幸福。
从理论上说,伦理是一级概念,道德是二级概念,即教师伦理必然包含了教师个人的道德作为。但如果对教师伦理和职业道德不作区分,便很容易出现过分崇尚教师个人道德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体的师德规范缺乏完整性与系统性,并使其最终失却对于教师、学生的可能价值。[15]庆幸的是,部分国家已经很好地意识到这一点,并制定了相应的伦理规范,要求教师以此为依据进行道德实践,完成相应的伦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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