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我国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来,教育质量问题得到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努力让婴幼儿接受到高质量的早期教育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高质量的早期教育对婴幼儿的生活和学习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国家高度重视早期教育的发展质量。早期教育质量监督是提高早期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政府应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早期教育机构进行严格的约束和监督,但是目前我国早期教育质量监督系统自身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监督主体单一、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督标准、监督过程趋于形式化等。严格规范早期教育机构的行为,建立完备系统的监督制度,才能使我国早期教育真正做到以爱为魂、以实为本,为了一切孩子的终身发展。
(一)早期教育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1.外部监督主体单一
教育质量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监督主体,它是衡量监督体系是否完善有效的重要指标。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可以有效防止因监督主体单一而出现的监督工作片面、武断、随意。多元化的监督主体之间可以相互制约与平衡,有效减少决策失误等问题的发生。目前,我国的早期教育质量外部监督主要是以各地的教育局为单一主体。教育行政部门是早期教育质量管理和监督的责任者,也是早期教育质量监督的唯一监督主体。婴幼儿的家长,不论是否有意识、有能力参与到质量监督中,实际上都没有参与到与他们孩子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教育质量监督工作之中。因此,早期教育质量外部监督主体单一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早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婴幼儿的早期教育不应仅仅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卫生部门、消防部门、食品卫生质量监督部门也应该对早期教育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早期教育关系到每个婴幼儿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亿万个家庭的幸福,需要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2.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督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基础教育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义务教育阶段,各种评估和监督标准都是针对义务教育制定的,缺乏关于早期教育的评估和监督标准。早期教育的监督标准长期以来以义务教育为参照对象执行,未能反映出早期教育和义务教育的不同之处。婴幼儿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这就决定了早期教育要以婴幼儿的保育为主,教育为辅。相反,我国当前在对早期教育进行监督时,将婴幼儿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中小学老师同样对待,只关注早期教育机构教师的琴、画、跳等教学技能。
对早期教育质量的监督,除了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之外,更应该关注婴幼儿的游戏和自由活动时间,然而目前我们还没有这个监督指标。除此之外,我国政府部门的外部监督目前还仅仅停留在政策文件的颁布上,宏观上对早期教育机构进行指挥和监督,出台的监督标准往往是面向整个地区的,缺乏针对性,这也严重阻碍了我国早期教育质量的提高。大多数情况下,各级各类教育部门或机构都了解政府新颁布的文件,但对于早期教育机构而言,往往并不清楚如何去具体落实文件内容,政府对早期教育机构落实情况的监督也存在盲区。
3.监督过程趋于形式化
监督过程是整个早期教育质量监督的重要部分,也是决定早期教育质量监督效率高低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早期教育质量监督不论外部监督还是内部监督,都只是关注结果的质量,忽视对过程质量的监督,有着十分明显的形式化倾向。
当前,我国早期教育质量监督更多的是对早期教育机构教师的技能和早期教育机构的常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缺少对过程质量包括托育教师和婴幼儿之间的互动、婴幼儿之间的互动以及婴幼儿的心理安全等的关注。
此外,我国的早期教育质量监督体系只是对一些早期教育机构进行常规的例行检查,缺乏对保育教育的质量监督。我国大多数早期教育机构的婴幼儿教师学历较低,专业理论知识较为薄弱,教育理念和教育质量有待提高,即使上级政府检查出来,也不能因为早期教育机构教师的教育活动设计质量不好而让其下岗。因此,外部监督大多数情况下都只能强调和督促,形式化现象非常严重。
(二)构建早期教育质量监督系统的策略
构建早期教育质量监督系统,可以有效加强早期教育的科学管理,提高早期教育的质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三孩政策的放开,家长们越来越重视孩子的早期教育,我国早期教育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纵观我国早期教育的质量以及监督体系的现状,尚处于初始阶段,和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早期教育质量监督体系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1.政府应该积极承担发展早期教育的责任
为了使我国早期教育面向大多数的婴幼儿,实现我国早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为早期教育提供政策和财政支持,为我国早期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支持和物质保障。
首先,要通过教育立法保证早期教育的发展。立法内容应该涉及早期教育的各个领域,如早期教育的目标、内容、形式、管理、师资和监督评价等。虽然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但早期教育事业涉及的内容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目前我国早期教育关于师资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参照幼儿园和义务教育的标准,并没有明确的关于早期教育机构教师的行业标准。因此,应该建立健全早期教育的相关法规,完善早期教育的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在早期教育发展中的责任,让各级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早期教育机构的行为都有法可依。
从1784年开始,美国政府进行教育质量监督问题的相关研究,开启了教育质量监督的先河。后来出台的《朗哈姆法案》,是美国最早的关于幼儿教育的法律。1958年,美国联邦政府出台的《国防教育法》中强调“天才教育”,提倡教育从孩子抓起。1965年《经济社会法案》提出旨在保障贫穷学前儿童的早期保育和教育的“开端计划”。1979年,美国国会颁布《儿童保育法》。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确立和保障了美国早期教育的质量。除了联邦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保早期教育的质量,还有全美幼儿教育协会以及其他社会机构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认证体系,共同构成美国较为完善的早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2]
其次,政府应该保证发展早期教育的财政投入。政府的财政投入主要表现在:一是降低早期教育机构的举办费用,减少税收,为早期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提供资金支持和物质保障;二是困难家庭婴幼儿的早教费用由政府以拨付经费和补贴等方式进行资助。政府对早期教育的投入优先向各种处境不利的婴幼儿倾斜,可以促进我国教育起点的公平。
2.建立早期教育质量监督制度
早期教育质量监督制度是促进早期教育质量稳步提升的重要保障。是否具备健全的质量监督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早期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在法律法规的监管下,有序地开展早期教育质量监督活动,是保障早期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应该明确政府部门、社会评估机构和早期教育机构本身的权利和责任,通过法律法规监督早期教育机构的行为、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和运行机制等。
一般情况下,国外开展的早期教育质量监督活动都是根据详细的法律法规进行的。以政府为主导的早期教育质量监督体系,可以有效保证早期教育质量监督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以美国为例,美国对早期教育的法律规范、制度,除了最基本的《国防教育法》、《儿童保育法》等,还有针对性较强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零岁至五岁教育计划》、《高质量的幼教机构评价标准》等。这些法规制度对早期教育的性质、登记注册手续和各项管理、监控评估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3]因此,建立早期教育质量监督制度,对于提高我国早期教育质量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3.积极采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首先,严格有效的内部监督是提高早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内部监督包括:早期教育的行政管理领导,主要负责明确早期教育机构的办学思路、治学理念,制定早期教育机构的培养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教学质量考察组由教学主管领导的早期教育机构的骨干教师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各年龄班的保育教育质量。
其次,完善的外部监督是保障早期教育质量的重要条件。外部监督是指早期教育机构以外的机构,如政府部门采取联合的检查、评估活动,区域性、国家级、地区级非政府组织的专业评估活动。外部监督是早期教育质量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早期教育内部质量监督体系有效运行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有效的外部监督能够为早期教育提供制度化的环境,有利于早期教育机构运行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能够在众多机构的竞争中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争取更多的发展机会。(www.daowen.com)
早期教育的外部监督包括:一是政府部门,是早期教育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早期教育机构运营的方针政策、评估标准,同时,组织其他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公开各项评估结果,帮助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早期教育机构方面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导;二是与早期教育相关的行政部门,如卫生部门、消防部门、派出所等,负责制定适合关于早期教育机构的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评估标准,并对早期教育机构进行该行业所涉及领域的质量评估;三是第三方评估部门,第三方评估以第三方的独立性作为保证评价结果公正性的出发点,以第三方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作为保证评价结果公正性的依据。
早教行业的第三方评估部门是政府和早期教育机构的中介部门,它要依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早期教育机构进行公平公正的质量评估。第三方评估部门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专业公司评估模式,专业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模式,对政府和早期教育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另一种是民众参与评估的模式。政府调查机构随机采访的公民作为第三方。调度小组将问卷随机发送到广场,或使用计算机辅助电话接入系统进行电话调查等。
综上所述,只有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才能更有效地保证早期教育机构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运行,从而提高我国早期教育的质量,保障每一位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让每一位婴幼儿都过一个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
拓展链接
美国的早期教育质量评定主要存在三种形式:一是各州政府基于对早期教养机构场地、卫生、安全等硬件设备方面的评估颁发许可证;二是全美幼儿教育协会等行业协会出台评估标准,鼓励各早期教养机构申请评估;三是质量评定与推进系统,从市场需求的角度出发,将早期教养项目等级化、数据化,并促进早期教养提供者与消费者的信息对接。建设质量评定与推进系统时,各州通常将早期教养项目的许可证作为质量标准的起点,并在此基础上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更高层次的质量标准,用以评定各项目的级别。质量标准的内容大致包含以下方面:专业人员资质与专业发展、儿童学习环境、课程、项目管理、家庭参与、许可达标、师幼比例与班级规模。[4]
本章回顾
本章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早期教育机构行业的市场状况,提出了一些营销策略。第二节主要讲述了我国早期教育行业当前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为提高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质量,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早期教育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措施,可以为广大幼教工作者和家长提供具体的帮助和指导。
实训与实操
一、论述题
1.结合实际论述我国在管理早期教育行业时存在哪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2.论述我国早期教育监督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二、案例分析题
目前,社会上各种从事0~3岁早期教育的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是现行学前教育法规仍旧将传统幼儿园教育视为调整对象。面对新出现的早期教育机构良莠不齐的现象,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上往往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请你简要分析如何改善这样的局面。
推荐阅读
1.朱宗顺.学前教育原理[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1
2.[美]Eva L Essa.儿童早期教育导论[M].马燕,马希武,王连江,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5.
3.林力源.早期教育概论[M].北京:现代教育出版社,2017.
【注释】
[1]幼儿园早教:家长说明会招生流程以及详解[EB/OL].(2019-5-06)[2021-7-29]
https://wenku.baidu.com/view/53f7ef64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93.html.
[2]陈宇卿.美国早期教育的系统化建设:研究与启示[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4.
[3]陈宇卿.美国早期教育的系统化建设:研究与启示[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4.
[4]刘昆,郭力平.当前欧美国家基于“治理”理念的早期儿童服务管理职能变革[J].现代教育管理,2017(04):1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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