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教育机构管理体制在早期教育机构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当前我国早期教育机构在管理方面还存在种种问题。
(一)早期教育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
1.国家标准的长期缺失
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放开,婴幼儿数量不断增加。为满足广大家长和社会的需求,大量的早期教育机构应运而生。目前,承担我国早期教育的大多是以教育咨询公司、教育培训中心的名义存在的兼有商业性质的早期教育机构。大多数早期教育机构由于开设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缺乏严格统一且规范的办学标准和课程标准,导致早教市场的随意性较大。同时,由于早期教育机构自主研发课程的能力较弱,开设的课程大多是照搬国外的课程理念和教学模式,如爱贝尔早期教育中心主要采用蒙台梭利教育课程,以幼儿园课程为主的美术、语言、健康、科学、社会等五大领域和游戏作为辅助课程,缺乏针对0~3岁婴幼儿的专项课程。此外,目前我国的早期教育机构还存在0~3岁和3~6岁间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的断层问题。这些现象都体现了我国早期教育缺乏规范和统一的课程标准和办学标准。
2.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与技能欠缺
我国早期教育的托育教师整体上缺乏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0~3岁婴幼儿教师的专业知识是从事婴幼儿教育事业的基础,认识和掌握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是做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前提。20世纪90年代以前,人们认为早期教育就是简单的喂养工作,忽略了背后蕴含的教育价值,因此,对照顾婴幼儿的人员并没有过多的要求。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们教育观念的改变,广大家长和教育工作者逐渐认识到,早期教育对婴幼儿未来生存和发展有巨大影响,因此,对早期教育机构的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早期教育机构教师不仅要具备婴幼儿生理卫生学、心理学和教育学方面的知识,还应该具备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艺术知识,来满足婴幼儿全面的、综合的知识学习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启迪婴幼儿的智慧。但是,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中,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在学校中学习的内容,是以3~6岁为主,而对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方面的知识涉及较少。早期教育机构对教师的弹、跳、唱等技能要求比较高,而对于是否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科学的育儿观念、对家庭教育的指导能力、婴幼儿发展知识和保教知识要求较低。大多数早期教育机构的教师入职培训也是在内部完成。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我国早期教育的质量。
3.缺乏科学监管和行业自律
目前,我国早期教育机构没有明确的行业规范和行业监管机构。例如,在市、区两级工商局备案的早期教育机构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工商局只能监管其经营活动如注册资本、收费标准是否合法。相关部门对早期教育行业缺乏明确的和长期的规划,更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体制。早期教育机构的核心问题,如环境场地、师资状况、教育理念、课程模式、管理模式等都无人监管。
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早期教育机构的收费缺少统一的标准,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有些早期教育机构的举办者缺乏科学的教育观念和行业自律能力,容易受利益的驱使,做出不符合行业规范的行为。如某些机构打着外教配中教模式的幌子,宣传时说聘请的都是至少拥有3年幼儿教育工作经验的欧美人士,实际上是非教育专业和师范专业出身的外籍年轻人。有一些采用混班教学,给家长的解释是当前流行混龄教学,事实上就是因为生源少,不能开班。还有一些婴幼儿教师由于专业知识欠缺,对婴幼儿的最近发展区把握不准确,打着全脑开发的旗帜,给婴幼儿灌输超出该阶段的知识。以上种种因素,导致我国早期教育的质量难以提高。
(二)提高早期教育管理质量的措施(www.daowen.com)
1.自上而下地重视婴幼儿的早期教育
早期教育是对0~3岁婴幼儿进行符合其身心发展规律的科学的教育。科学、适宜的早期教育可以促进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政府部门可以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大对早期教育的财政拨款,提供政策和经济上的支持。早期教育工作者应该拥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遵循幼教规律、关心爱护婴幼儿。家长应该密切配合早期教育机构的工作,如参与早教项目、提供资源等。必须协调政府、早期教育机构、家庭三方面的力量,共同致力于我国早期教育的发展。
2.建立并完善管理早期教育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我国必须尽快完善管理早期教育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以便早期教育机构有效地发挥作用。建立与完善早期教育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管理设施设备的运行;建立反映教学能力与资质的标准;分配教育服务资源;建立联合的早期学习标准、课程指南和评估工作等。
此外,还可以设置资金激励制度。目前,美国早期教育采用了分级补贴的方式,即早期教养项目在评估中达到的质量级别越高,获得的资金补贴就越多。可以通过适当的奖惩,对早期教育机构进行动态评估,进而提高早期教育机构的质量。建立并完善早期教育的相关规章制度,可以保障我国早期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分工与合作
各级政府不仅要高度重视早期教育,还应该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落实和推动各部门的合作。一是明确早期教育机构的监管主体,由政府牵头,教育部门、卫生专家作为主体来管理早期教育机构。二是制定早期教育机构的准入制度,如师资标准、环境布置、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育内容和课程设置等。三是成立专门的监督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随访、抽检和督导。
综上,政府应该积极倡导并推进我国早期教育事业的发展,促使我国的早期教育机构不仅在数量和规模上得到扩张,满足早期教育市场的需求,更使我国早期教育质量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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