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早期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与优化方案

早期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与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管部门或举办者无权干涉早期教育机构的符合其章程规定的管理行为。招收新生权是早期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是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标志。各地早教机构的数量不断上升,导致早教机构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换句话说,早期教育机构对其占有的教室、宿舍、教学设施设备、办学经费及其他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处置。国家依法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早期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与优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等权利。早期教育机构管理自主权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章程享有自主管理权

早期教育机构作为教育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学校同样享有自主管理权。这是早期教育机构的首要权利。该权利的内涵为,早期教育机构可以按照自己的章程确定办校宗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有权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自主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不必事无巨细地向主管部门或举办者请示。主管部门或举办者无权干涉早期教育机构的符合其章程规定的管理行为。

(二)组织实施保育教育活动权

早期教育机构可以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根据自身的办学宗旨和发展规划,自主决定和实施本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设置课程,选用教材,决定教学学时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评议等。

(三)招收新生权

早期教育机构可以自行决定招收新生。招收新生权是早期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是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标志。早期教育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招生办法,确定招收规模和范围,进行招生宣传,并依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

相关案例

某早教机构为了广揽生源,准备搞美术特色班。暑假中,在该市的报纸、广播、电视台中做了大量的宣传,广告中称该早教机构将聘请某美术大师上课,每周给孩子授课两小时。虽然收费昂贵,但是报名十分踊跃。然而,该美术大师仅在开班典礼上露了面,之后未给孩子们上过课,都是他的学生来授课。不到一个学期,家长们非常不满,纷纷投诉到教育局。后经教育局出面调解,该早教机构退回了一部分学费,并被通报批评。(www.daowen.com)

【解析】随着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早期教育的发展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积极态势。各地早教机构的数量不断上升,导致早教机构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为了争夺生源,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早教机构一方面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建设特色课程;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散发招生广告,提高知名度,吸引生源。

通过广告手段实事求是地宣传自己,让家长了解早教机构的基本情况和特色,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无可厚非。但是,一小部分早教机构法治观念淡薄,急功近利,没有真实地宣传自己,而是夸大其词或无中生有,做虚假的招生广告,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也损害了自身的形象。

(四)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聘任并管理教师是早期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活动的保证,也是其作为法人由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之一。早期教育机构根据法律、规章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从自身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等出发,自主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早期教育机构有权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制定教师和其他职工的聘任办法,与其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有权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这是保障教师及其他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有效途径。

(五)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自主管理权

早期教育机构可以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换句话说,早期教育机构对其占有的教室、宿舍、教学设施设备、办学经费及其他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是指除上述五项权利之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早期教育机构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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