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早期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优化措施

早期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铭铭的家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早教机构赔偿损失。本案件中,铭铭的伤是在上课期间造成的,张老师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代表的是早教机构,因此对外应由早教机构承担责任。其次,早教机构无权要求张老师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但本案引起铭铭受伤的原因在于教具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早教机构事先未尽到检查义务。

早期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优化措施

相关案例

铭铭是一个两岁半的幼儿,妈妈为了激发他对科学的探索兴趣,为其报名参加了一个科学兴趣班。张老师是班级的任课教师。

某天,张老师组织小朋友们上科学课,发给每个小朋友一套塑料积木,引导他们自主搭建模型。小朋友们兴高采烈地玩起来。铭铭拿起一块方形积木,该积木由于多次使用,边角已经出现破损,然而张老师并未发现。铭铭在拿着积木与同伴互相打闹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被破损的边角划破手指。张老师发现后急忙为铭铭贴上了止血贴,认为只是皮外伤,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也没有向机构领导报告。

事后,铭铭的手指由于没有及时消毒处理,回家后伤势扩大。铭铭的家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早教机构赔偿损失。早教机构认为这是张老师的责任,应该由张老师赔偿。[1](www.daowen.com)

【解析】本案主要涉及早期教育机构对本单位设施的管理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教育机构自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件中,铭铭的伤是在上课期间造成的,张老师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代表的是早教机构,因此对外应由早教机构承担责任。早教机构在铭铭受伤事件中的责任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作为教具的提供者未能尽到安全检查和管理的义务;二是早教机构在幼儿受伤后未及时救助,导致伤势进一步扩大。

其次,早教机构无权要求张老师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由于张老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铭铭手指被划破只是小伤,未进一步处理和上报早教机构负责人,而且在教学前未预见到教具硬质边角破损易伤人,未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可认定张老师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本案引起铭铭受伤的原因在于教具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早教机构事先未尽到检查义务。早教机构的管理职责不仅包括对学生的管理,也包括对机构设施、教学玩具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因此,张老师虽然存在过失,但不属于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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