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量刑过程的实证分析验证了律师参与程度与律师参与效度正相关的假设,即律师有效地参与认罪认罚程序对于被追诉人从轻处理的实体性权益是有帮助的,且辩护律师的参与效度大于值班律师的参与效度,审判阶段的参与效度要大于审前阶段的参与效度。
一方面,在量刑过程中,辩护律师参与效度较高是因为辩护律师参与量刑协商过程更能为司法机关的量刑决策提供更全面、准确的量刑信息,也更能在强化量刑信息沟通过程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的从宽量刑利益。同时,辩护律师更倾向于运用抗辩式的参与方式,更能制约检察机关的重刑倾向和强化审判机关的轻刑倾向。
另一方面,在量刑过程中,审判阶段的律师参与效度更高是因为审判阶段的法官倾向于在中立的角度审查量刑建议,对于律师的从宽处理量刑意见持更客观的立场,[61]故而律师参与在量刑信息沟通上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审前阶段的量刑过程由检察机关单方面主导,律师参与的量刑沟通、协商作用被削弱,而检察机关也难以完全客观、中立地审查律师提出的从宽处理量刑情节的认定和适用。[62](www.daowen.com)
值得指出的是,律师参与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过程有较大的影响,但并非决定性的,不会导致量刑建议或者判决刑罚产生巨大的波动。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恪守客观真实和实体公正的刑事诉讼理念,即便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沟通中也并未突破客观公正的要求而进行“认罪答辩交易”。但是,量刑的客观公正并非绝对的,而是弹性的公正,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司法者具有自由裁量权,故而律师参与产生效果是通过影响司法者自由裁量权实现的,即量刑事实证据、理由依据等信息补充和沟通,促使司法机关优化量刑决策,避免量刑畸重,最大限度地为被追诉人争取更宽缓的实体性权益。
综上所述,律师有效参与对认罪认罚当事人权益是否有效果、效果大小,即律师参与效度的问题,是构建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机制的经验前提。以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过程为切入点,采用定量方法研究发现:律师参与程度与律师参与效度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即辩护律师的参与效度大于值班律师的参与效度,审判阶段的参与效度大于审前阶段的参与效度。同时,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产生效果是通过量刑信息沟通促成量刑合意的方式实现的,故律师有效参与的机制设计应立足于量刑信息沟通、辩护权保障和量刑合意等关键点。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因案例库样本数据的局限,以上实证分析的结论难以类推至全部刑事案件,尤其在十年以上的重罪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参与效度的问题因司法裁量空间大幅扩大而呈现出更复杂的变化和规律特点,这些问题留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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