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审判阶段律师参与效度的实证分析及优化

审判阶段律师参与效度的实证分析及优化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参与分类的宣告刑分布如下:①拘役未适用缓刑的分布。其一,11件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宣告刑为拘役1个月的10件,占90.91%,比总体占比高;拘役2个月的1件,占9.09%,比总体占比低;拘役3个月的0件。这与拘役未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案件宣告刑分布所反映的趋势是相反的,理由何在,值得思考。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宣告刑为拘役3个月并适用缓刑的情形。

审判阶段律师参与效度的实证分析及优化

审判阶段是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过程中发挥影响作用最为直接的阶段。下面仍以G市危险驾驶案件案例库的数据来考察审判阶段的律师参与效度问题。

基于检察机关量刑客观公正的价值预设,可以假定同一量刑幅度的案件量刑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大致相同,而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一般应当也同时可以在量刑幅度内依法确定不同的宣告刑——既可以是下限,也可以是上限。因此,律师在审判阶段对量刑过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同一量刑幅度下不同的宣告刑上。换言之,可以通过分析同一量刑幅度案件的不同宣告刑的分布来测量审判阶段的律师参与效度。相应地,律师参与程度与律师参与效度呈正相关的假设在审判阶段体现为:同一幅度的量刑建议中,由辩护律师参与的宣告刑低于由值班律师参与的宣告刑。

据此,笔者选取3809件危险驾驶案件中1262件量刑建议为“拘役3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的案件作为测量和假设检验的数据子样本,以下简称“G(b)样本”。

G(b)样本的宣告刑大致分布如下:①拘役未适用缓刑的420件,其中拘役1个月的238件,占56.67%;拘役2个月的151件,占35.95%;拘役3个月的31件,占7.38%。②拘役并适用缓刑的842件,其中拘役1个月并适用缓刑的577件,占68.53%;拘役2个月并适用缓刑的243件,占28.86%;拘役1个月并适用缓刑的22件,占2.61%。总体上,拘役1个月并适用缓刑占大多数,这说明法官倾向于靠近量刑幅度下限裁量宣告刑,尤其集中在量刑幅度中线以下的区间。

按照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参与分类的宣告刑分布如下:①拘役未适用缓刑的分布。其一,11件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宣告刑为拘役1个月的10件,占90.91%,比总体占比高;拘役2个月的1件,占9.09%,比总体占比低;拘役3个月的0件。这说明辩护律师参与总体上强化了法官判处轻刑的倾向,且降低了判处重刑的风险。其二,409件值班律师参与的案件宣告刑分布情况与总体案件宣告刑分布情况趋于一致。②拘役并适用缓刑的分布。其一,23件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宣告刑为拘役1个月并适用缓刑的11件,占47.83%;拘役2个月并适用缓刑的11件,占47.83%;拘役3个月的1件,占4.35%。这说明辩护律师参与并未强化法官判处轻刑的倾向,反而呈重刑趋势。这与拘役未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案件宣告刑分布所反映的趋势是相反的,理由何在,值得思考。其二,819件值班律师参与的案件宣告刑分布情况与总体案件宣告刑分布情况持平。(www.daowen.com)

比较两组数据,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律师参与对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有一定的影响,它可能强化审查阶段既有的轻刑倾向,也可能反向削弱,使案件量刑趋向于量刑建议幅度上限。

产生矛盾的量刑趋势说明审判阶段的律师参与要借助其他因素来发挥作用。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参与的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案件宣告刑呈重刑化倾向的原因可能在于“实刑缓刑化”的裁判习惯,即基于个案情况,被告人及其律师在可以适用实刑的案件中强烈要求适用缓刑,为照顾辩方合理的诉讼请求,法官倾向于采用加重实刑后再延长缓刑考验期的方式来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故而拘役2个月并适用缓刑的案中包含了本应适用拘役1个月实刑的案件——它们在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情况下,转化为判处拘役2个月实刑并适用缓刑,故而使拘役2个月并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比上升。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宣告刑为拘役3个月并适用缓刑的情形。就此而言,在总体上,律师参与可以对审判阶段的量刑建议审查产生一定的影响,可以强化审判机关轻刑化的倾向,弱化重刑化的倾向,从而降低被告人承受畸重量刑的裁判风险。

综上,认罪认罚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参与对保障被追诉人实体性权益有较大的影响,且实际影响程度要大于审前阶段的影响程度,因而审判阶段的律师参与程度与律师参与效度存在正相关关系的假设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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