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阶段是律师参与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过程发挥作用最为突出的阶段。下面以G样本的一个危险驾驶案件案例库为例来分析审前阶段的律师参与效度问题。该案例库共有3809件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其中委托辩护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律师的96人,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3713人。
危险驾驶案件一般案情简单,其量刑一般根据酒精含量、交通违章情况等来确定,故而可以合理地假定同一判决结果的危险驾驶案件的量刑事实情节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也相同,属于“同一”的类案,理论上检察机关应当采用同一的量刑建议幅度。但律师参与会对检察机关量刑决策过程产生影响,量刑建议幅度的上限、下限会出现波动,因此可以通过观察量刑幅度上限、下限的变化来测量律师参与量刑过程的影响程度。换言之,律师参与程度对量刑过程的影响效果体现在量刑建议幅度的上限、下限上。按照上文的律师参与程度与律师参与效度呈正相关的假设,审前阶段的参与效度假设体现为:
同一宣告刑所对应的量刑建议中,由辩护律师参与的量刑建议幅度上限(下限)要低于由值班律师参与的量刑建议幅度上限(下限)。
据此,笔者选取3809件危险驾驶案件中555件宣告刑为拘役1个月的案件作为测量和假设检验的数据子样本,以下简称“G(a)样本”。
G(a)样本中,有辩护律师参与的16件,有值班律师参与的539件。由于值班律师作为辩护律师的补充,提供临时性法律帮助,一般而言,他们参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过程中的积极程度、深度都是低于辩护律师的,故可以合理假定辩护律师在量刑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大于值班律师,参与效果也优于值班律师。下面,按照不同量刑建议幅度分布的差异来检验以上假设。(www.daowen.com)
G(a)样本所对应的量刑建议幅度大致分布如下:拘役4个月以下的33件,占5.95%;拘役3个月以下的231件,占41.62%;拘役2个月以下的129件,占23.24%;拘役1个月的146件,占26.31%。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参与的量刑建议幅度分布如下:①16件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量刑建议幅度为拘役4个月以下的0件;拘役3个月以下(含本数)的10件,占62.5%,比总体占比高;拘役2个月以下(含本数)的4件,占25%,与总体占比基本持平;拘役1个月的2件,占12.5%,比总体占比低。由此可知,由辩护律师参与形成的量刑建议整体趋重,但是辩护律师参与整体上也规避了过重的量刑建议。②539件值班律师参与的案件量刑建议幅度为拘役4个月以下(含本数)的33件,占6.12%;拘役3个月以下的231件,占42.86%,;拘役2个月以下的129件,占23.93%;拘役1个月的146件,占27.09%。以上四组数据与总体占比情况基本接近。
比较以上两组数据,可以得出如下结论:①律师参与程度对量刑过程有较大的影响,总体上,参与程度越高对量刑过程影响就越大,且辩护律师的参与可以降低被告人量刑畸重的诉讼风险——避免了被判处拘役4个月的风险。②律师参与程度的实际影响是有限的,它所造成的量刑建议幅度波动也是平缓的,这是因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过程是由检察机关主导的,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决策受到客观公正原则的约束,尤其是突出避免量刑畸轻的价值,故而即便是为追求量刑合意,对量刑建议幅度的下限所做的让步也是有限的,即高强度的参与也难以促使检察机关在最低刑上做出让步。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检察机关有避免量刑畸重的决策倾向,故而在降低被告人承受重刑风险上与辩护律师更容易达成共识,为了更好地达成量刑合意,也更愿意在最高刑上做较大的让步。
综上,认罪认罚案件审前阶段的律师参与对保障被追诉人实体性权益是有较大的帮助,即在此阶段律师参与程度与律师参与效度存在正相关关系的假设可以成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