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量刑过程的实践逻辑揭示了律师参与程度与律师参与效果的基本关系,是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的经验依据。在实证研究中,律师有效地参与程序可以转化为“律师在程序中的参与程度”而予以测量,律师参与有效果可以转化为“律师参与程序的效果大小”而予以测量。为了避免用语混淆,本文将律师参与程序的效果称为律师参与效度(lawyer participation's validity),其在量刑过程中体现为律师参与对被追诉人刑罚的实际影响。
在实践中,有被追诉人自行委托的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法援律师)和值班律师这三种类型的律师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过程中。[59]整体来看,这三种类型的律师参与诉讼程序的程度是不同的,一般而言,辩护律师高于法援律师,法援律师高于值班律师。就量刑过程而言,辩护律师在量刑协商过程中倾向于采用抗辩的方式(坚持罪轻辩护)来促成最有利于被追诉人的量刑合意,而值班律师在量刑协商过程中则倾向于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求快速达成量刑合意;辩护律师在量刑协商准备中更有能力和意愿全面收集有利于被追诉人从轻、减轻量刑的事实情节,值班律师则缺乏这方面准备的条件和精力,而消极地就既有的量刑情节与被追诉人和检察机关进行沟通。[60]因此,辩护律师、法援律师、值班律师的参与程度递减,可以作为测量律师参与程度的经验标准。
在认罪认罚量刑过程中,律师参与程度体现为辩护律师、法援律师、值班律师对量刑信息沟通的强度和深度,而律师参与效度则体现为律师参与对量刑建议或者判决影响的大小。按照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假设:
辩护律师、法援律师、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过程中的参与效度逐次减少,即律师参与程度与律师参与效度呈正相关。
对于这一假设,笔者将以广东省G市检察机关的数据为样本(以下简称“G样本”)来检验。G样本年均办案量超过2万件,笔者选取的是2019年的数据,基本情况如下:(www.daowen.com)
2019年,G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17 447件21 238人,分别占同期刑事案件的72.18%、65.61%。其中起诉的15 309件19 031人,法院审结的14 975件18 376人,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的16 331人(份),采纳率为88.87%,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的1805人(份),占11.05%,幅度量刑建议的14 526人,占88.95%。被告人提出上诉的378人,上诉率为2.05%,比普通刑事案件上诉率少5个百分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7人,抗诉率为0.03%,即每1万名被告人中抗诉的有3人。
G样本中的21 238名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的2552人,占参与律师的14.06%;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的360人,占参与律师的1.98%;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15 244人,占参与律师的83.96%。认罪认罚案件有律师参与的共18 156人,参与率为85.49%。
量刑过程包括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参与效度可以在这两个阶段同时测量,并可以对律师参与程度与律师参与效度正相关的假设加以检验。审前阶段的参与效度体现为对量刑建议的影响,主要是对量刑建议幅度的上限、下限的影响。审判阶段的参与效度体现为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以及在量刑建议幅度内刑罚确定的影响,越是靠近下限,律师参与程序的影响越大。下文将利用G样本的案例库数据对律师参与效度假设予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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