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重塑了控辩关系,使之从对抗走向协同,大大地弱化了诉讼对抗色彩。[5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协商式诉讼关系是律师参与各个诉讼程序的制度背景,也是制约和影响律师参与实际效果的实践条件。[53]就量刑过程而言,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参与是沿着如下实践逻辑展开,进而对被追诉人的实体性权益产生影响的。
第一,律师参与量刑过程产生效果的载体是量刑合意,即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过程的根本目的是达成最大限度保障被追诉人实体性权益的量刑合意,因而量刑合意是衡量律师参与效果的主要标准。
从实践来看,认罪认罚案件有两大显著特征:一是量刑问题前置,即在审前阶段预先形成有一般效力的量刑合意;二是律师参与普及,主要是值班律师。这两个特征是相互影响的。一方面,由于量刑问题前置,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过程不再局限于“先定罪再量刑”的单线结构,而是分化出“先量刑再定罪”的支线结构,即控辩双方达成量刑合意之后,被追诉人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实质是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的对法庭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司法契约。[54]另一方面,由于律师普及,尤其是值班律师制度的落实,律师全面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这是控辩双方形成量刑合意进而解决量刑前置问题的前提条件。量刑问题是被追诉人的利益关切点,而从宽处理是被追诉人最核心的诉求,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根本条件。无法达成量刑合意,则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合意不足,即存在量刑预期的分歧,则可能导致被告人推翻原供述、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乃至上诉等后果——这是体现律师参与量刑过程效果的一个侧面。因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过程的效果集中体现在量刑合意的实际效果上。
第二,律师参与量刑过程产生效果的方式是抗辩或者妥协。它们同时存在于量刑合意形成的过程中,体现了不同的参与程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过程中的控辩合作是一种非典型的协商,绝非所谓的英美式辩诉交易,并不存在一个反复讨价还价的谈判过程。[55]一方面,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的前提是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并非以所谓的“量刑折扣”换取被告人的口供之后再定案,因而不存在“定罪”的交易。另一方面,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要求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根据既定的事实情节决定量刑建议之后——尤其是精确刑量刑建议,除非有新的事实、情节或者量刑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否则检察机关不会调整量刑建议,即便辩方事先提出了量刑意见,其对检察机关决定的量刑建议也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而没有与检察机关进行谈判、交易的空间。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并未授予检察机关就量刑问题与被告人及其律师进行谈判、交易的权力。(www.daowen.com)
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协商过程虽然缺乏讨价还价的空间,但并非无所作为,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律师的辩护权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6]一方面,律师在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者辩护过程中,可以调整被追诉人的量刑预期;另一方面,辩护人可以通过辩护或者法律帮助意见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决策施加影响,来最大限度争取检察机关满足被追诉人的量刑预期,促成量刑合意。有的学者将这一辩护形态称为“交涉性辩护”,以区别于不认罪案件中的“对抗性辩护”[57]。因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过程时,要灵活应用抗辩和妥协两种方式,以最大限度促成量刑合意。一般而言,被追诉人自行委托的辩护律师倾向于抗辩,司法机关提供的法律援助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倾向于妥协。抗辩的参与程度无疑是高于妥协的,故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过程的辩护律师参与程度要高于法律援助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对被追诉人实体性权益具有更大的影响,即有更大的参与效果。
第三,律师参与量刑过程产生效果的手段是量刑信息沟通。量刑信息沟通的深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量刑合意的质量。控辩双方量刑信息全面、深入的交流有利于稳定被追诉人的量刑预期、增加量刑建议的可采性。
律师参与量刑过程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更全面、更充分的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相关事实情节信息,从而有助于司法机关决定更有利于被追诉人实体性权益的刑罚。一方面,量刑建议(合意)可以有幅度,同时也包含刑罚执行方式等事项,而这些事项的标准相对模糊,法定约束也较为宽松。[58]换言之,在这些问题上,检察机关对律师合理的意见、理由的采纳可能性更大,甚至为了稳定被追诉人的口供以及刑罚预期、减少对立情绪,检察机关有意愿做出让步,通过降低量刑建议幅度的上限(可能的最高刑)或者下限(可能的最低刑),最大限度地与被追诉人及其律师达成量刑合意。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不采纳律师的量刑意见应当说明理由,这使得律师的量刑意见对检察机关量刑决策有一定制约作用。审判阶段是法官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审查过程,律师可以通过庭审过程对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予以重点阐明,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争取最大限度从宽的判决。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过程的律师参与是通过抗辩或者妥协方式向司法机关提供量刑决策信息,以促成最大限度有利于被追诉人的量刑合意。这是律师参与有效果的实践条件,也是构建律师有效参与机制应当遵循的实践逻辑,即为了使律师有效地参与到量刑过程中,产生更好的效果,在机制构建过程中应当立足于量刑信息沟通、辩护权保障和量刑合意等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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