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审判机关如何保证具结书的有效性

审判机关如何保证具结书的有效性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其最终裁判权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是认罪认罚具结书效力的终局保障。宣判时,被告人认为具结书是废纸,当庭质疑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公信力。抗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经检察机关调整量刑程序,直接不采纳量刑建议,属于程序违法,部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按照具结书改判了3名被告人的量刑。②从二审改判的理由来看,实现效力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存在改判的事实和理由。

审判机关如何保证具结书的有效性

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其最终裁判权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是认罪认罚具结书效力的终局保障。但是,这种保障,不同的审判阶段,保障内容也不一样。

1.一审判决一般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除了法定的五种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依据具结书提出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对于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除依法定程序外,不得直接不采纳。《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40条进一步规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界定不采纳的五种情形,启动调整量刑建议程序时,既要准确把握“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这一实质标准,又要履行“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程序要求。审判实践从宏观和微观两个维度反映出法院判决存在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①宏观视角的量刑建议采纳率。无论是2018年全国的96%[35],还是广州、深圳试点工作结束时平均的92.5%,或是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广东省检察机关的91.91%[36],均没有达到百分之百,存在法院不采纳的空间。②微观视角的具体案例。在试点期间,广州出现了李某某等25人诈骗、聚众淫乱一案,检察机关与21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一审法院以“公诉机关对部分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不足以体现刑罚罚当其罪的原则及严厉性”为由,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加重了9名被告人的刑罚。宣判时,被告人认为具结书是废纸,当庭质疑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公信力。抗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经检察机关调整量刑程序,直接不采纳量刑建议,属于程序违法,部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按照具结书改判了3名被告人的量刑。浙江省的蔡某危险驾驶案[37],一审法院在无法定情形以及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将具结书建议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改判为“拘役三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8000元”。检察机关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蔡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且根据该案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为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予以纠正,遂对该案进行改判。(www.daowen.com)

2.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当维持

对于按照具结书载明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所作的裁判,无论是被告人提出上诉,还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只要查明具结书签署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性,一审判决一般应当采纳,二审法院原则上也应当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①从制度设置的本源价值来看,一审判决后的反悔,即使不限制上诉、抗诉权,也应当在判决结果上予以否定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无论因何种理由进入二审程序,均加重了司法资源的耗费,与制度的本源价值不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试点工作中期报告中的上诉率是3.6%,抗诉率是0.04%;广州、深圳两市检察机关试点工作结束时的上诉率为1.86%,抗诉率为0.078%,均不是很高,有效地节约了诉讼资源。②从二审改判的理由来看,实现效力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存在改判的事实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中的规定,原判定罪、量刑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既可以查清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保障具结书签署人的权利,确保真实、自愿、合法认罪认罚,经司法机关对证据事实层层把关,绝大多数都是定罪、量刑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实定罪、量刑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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