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结书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签署,但是具结书上既没有检察文书的文号,也没有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签章,有的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的单方面声明,从文书上看不到双方合意的影子。这是不是意味着检察机关不用遵守,可以随时反悔呢?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就是检察机关对具结书的维护,既体现在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法律文书要按照具结书出具,也体现在检察机关不能先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还体现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维护具结书的效力。对于依法签署的具结书,只有一种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不遵守,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认罪认罚将获得更加宽宥的处罚,如本签署提起公诉却作不起诉处理等。既然检察机关将维护依法签署具结书的效力作为核心职责,那如何发挥职能予以维护呢?
1.依法准确作出初步审查意见
检察官审查起诉时,决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前,必须全面、准确阅卷,查阅全部在案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形成初步的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是否相对准确,涉及下一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的基础是否牢靠。若能全面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较为合理的定罪和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接受的可能性也大为增大,更容易签署具结书,签署后反悔的可能性也大为降低。但是,无论是试点过程中还是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均出现过检察官不重视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如试点过程中出现过初步审查意见违法,起诉后按照违法的具结书判决的情况,最后检察机关不得已启动抗诉程序予以纠正[34],从根本上损害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
2.充分听取当事方意见主导签署具结书
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当事方意见,吸收合理的证据运用和法律适用意见,主导达成具结书的最终定罪量刑内容。一是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注重审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合理辩解与不认罪;二是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重点听取法律适用的意见;三是充分听取被害方的意见,注重保障被害方权益,弥补因犯罪带来的损失,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听取过程特别要充分发挥对抗式、协作式三角诉讼结构中的检察主导作用,注意记录相关过程,防止走过场,特别要保障签署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知晓案情、查阅卷宗的权利,确保律师提出中肯、适宜的定罪量刑意见,依法提供法律帮助,见证具结书签署过程。
3.具结书内容应当在法律文书忠实体现(www.daowen.com)
依法签署的具结书,其核心内容是指控的罪名与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导下依法签署的具结书,是检察机关后续司法行为的主要甚至是唯一实现目标。首先是提起公诉的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应当按照具结书草拟,绝不能出现具结书与起诉书、量刑建议书“两张皮”的情况。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与具结书中写明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一致,既包括犯罪事实,也包括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是具结书写明的量刑建议;适用的审理程序应当是具结书写明的程序。其次是出庭行为应当与具结书、起诉书、量刑建议书一脉相承,除非出现程序回转等情况,否则举证质证、出庭意见等也应当与具结书内容一致。
4.检察机关不得首先违背具结书的内容
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前的具结书任意反悔权,检察机关没有法定理由,不得先于当事人反悔,违背具结书内容。理由主要是检察机关在签署具结书过程中,具有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优势,“告知—听取—签署”的协商程序让检察官拥有协商的主导权,除了履职不当、失范等情况出现,不应当出现签署再废除的情况。因此,为了倒逼检察官在协商前就对定罪量刑具有准确的意见,也为了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检察官不得主动或者先于犯罪嫌疑人违背具结书的内容。但是,不首先违背原则还有一个前提,即具结书依法签署。当出现具结书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检察官签署过程中徇私枉法等情形时,还是允许检察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具结书。
5.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维护具结书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监督相关司法机关严格遵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有法不依的情形,特别是影响具结书效力实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当前,监督的重点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监督侦查机关、看守所、审判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夯实具结书效力的基础;二是监督侦查机关履行在法律文书中标识认罪认罚情况的义务,确保案件快速流转;三是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保障值班律师配备到位的义务,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四是监督人民法院采纳具结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等,确保依法签署的具结书成为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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