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签署人对具结书的遵守:基础保障

签署人对具结书的遵守:基础保障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规定了侦查机关、羁押看守所、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告知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和后果,其实就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了签署具结书所面临的后果,确保签署具结书是真实、自愿的。只有三角结构的三方都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异议了,从内心认可具结书的内容和签署过程,签署人才有遵守具结书的内在动力。

签署人对具结书的遵守:基础保障

具结书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机关单方承诺似的声明,又是司法机关对其定罪量刑和从轻处罚的依据。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作为具结书的签署人,从内心认可具结书的内容,才会从内心拥护司法机关,真诚认罪伏法,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1.充分保障前序权利,夯实签署人遵守的前提

签署具结书之前,具结书签署人的权利要得到全方位保障。签署人知晓制度的内涵和程序、明白自身拥有的权利和签署后的法律后果,是前序权利保障的关键。立法规定了侦查机关、羁押看守所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告知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和后果,其实就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了签署具结书所面临的后果,确保签署具结书是真实、自愿的。立法还规定保障值班律师、辩护人依法履行法律帮助职责的便利,《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10—15条规定“辩护权保障”,详细规定值班律师、辩护人职责和会见、阅卷和开示证据等权利,都是确保签署人依法享有前序权利。

2.保障具结过程的“三性”,坚守签署人遵守的内核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过程,是中国特色的协商过程。立法规定的“告知—听取—签署”的协商程序,形式上借鉴了法庭审理的“控—辩—审”三角结构,形成了“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被害方及其代理人”和“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律师”两种结构。无论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的对立式三角结构,还是犯罪嫌疑人与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的协作式三角结构,检察官都是签署具结书的中心,都是检察官依职权进行协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过程中,检察官务必要依职权保障签署人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既要客观公正地提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也应当居中听取另两方的意见,并且必须如实记录听取意见的过程,依职权采纳各方意见。只有三角结构的三方都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异议了,从内心认可具结书的内容和签署过程,签署人才有遵守具结书的内在动力。(www.daowen.com)

3.充分赋予后续救济权利,维护签署人遵守的自由

在前两个环节保障具结书效力的前提下,为了对抗基于检察机关强势地位的协商失真,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限度的反悔权。在判决宣告之前,被告人具有无条件的反悔权,无任何限制、无任何缘由,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随时可以使具结书的效力“归零”,即具结书依法失效,量刑建议退回到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程序回转到非认罪认罚程序[30]。这种“归零”是全方位的清零,无论程序从简还是实体从宽的处理结果,包括基于认罪认罚所获得的量刑优惠,均推翻重新计算[31]。判决宣告之后,被告人具有无限制的上诉权,但针对具结书反悔性质的上诉,也同样具有“归零”效果,最直观的体现就是被告人基于认罪认罚所获得的量刑优惠也将归零,回到具结书签署之前的“原始状态”。

4.适当限制具结书效力实现后的反悔,维持签署人遵守的制约

具结书效力最终实现,体现在法院的判决、裁定当中,即按照具结书写明的案件定性和量刑,形成判决。但是,总有一些被告人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正当理由,也有无正当理由[32],在具结书效力实现后,再以上诉的方式反悔,将案件推进到二审程序。具结书反悔性质的上诉,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不符,既没有提高案件质量,也是对诉讼资源的进一步浪费。当前,针对这种上诉反悔进而危及具结书效力保障的问题,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做法,主要保障办法有二:一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来保障,即检察机关及时掌握被告人的上诉情况,研判上诉理由,对于反悔性质的上诉,坚决予以抗诉,如广州市天河区的姜某维贩卖毒品案[33],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还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二是通过当地联签文件一律规定维持原判来保障。一般是市级以上政法机关联签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于反悔性质的上诉,二审法院不进行书面审理,且一律予以维持。如重庆市政法机关联签的文件规定“二审一般维持原判”,就是比较好的例子。比较而言,笔者赞同以下处理方式:以规范性文件,最好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签司法解释,区分上诉理由是否正当,明确规定不正当的反悔性质的上诉,一律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发现二审应当维持原判而没有维持的情形,再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这种方式既以法的确定性防止无谓的上诉和抗诉,避免出现“猫捉老鼠”式的二审启动程序,也同时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防止“双重获利”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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