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四年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8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成为全国通行的法律制度[2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第1条[26]创造性地将签署具结书作为认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标志性行为。虽然在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对此条进行了修改,将“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修改为“愿意接受处罚的”,但这不是为了否定具结书标志性文书的地位,而是考虑到提出量刑建议只能概括提起公诉后的这一种处罚情况,而不能概括认罪认罚后相对不起诉等处罚情况[27]。认罪认罚具结书成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标志性文书还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签署具结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签署具结书,还列举了三种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除此之外都必须签署具结书。二是具结书签署后,检察官、法官后续的司法行为都是围绕落实具结书的定罪量刑内容展开的。无论是不起诉,还是提起公诉,提出“一端连接着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另一端则关系着人民法院的判决”[28]的量刑建议,抑或人民法院查明具结书依法有效签署后作出生效裁判,都是在实现具结书的效力。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标志性文书,浓缩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自愿、合法认罪认罚的象征,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宽,更体现了控方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的成果。因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能否有效实现,既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又关系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刑事诉讼资源再优化的制度价值能否实现,更关系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和生命力。笔者认为,保障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应当从签署人[29]、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三个层面进行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当事人应当遵守是基础,检察机关坚决维护是核心,法院一般采纳是终局。(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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