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被告人认罪答辩审查的优化方法

被告人认罪答辩审查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正当程序及事实发现的角度看,对于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或者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的答辩,应当予以严格审查。因此,法官被课以必要且充分的告知义务,是确保被告人有罪答辩自愿性的重要前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被告人认罪答辩审查的优化方法

1.审查范围

从功能的角度看,被告人的无罪答辩及拒绝答辩,预示着正式调查程序的完整进行及正当程序的不可或缺。而且,从无罪推定、沉默权、禁止自证其罪的程序原则或者程序特权的角度看,对于被告人的无罪答辩及拒绝答辩,不存在进行实质审查的必要。只有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或者被告人承认案件事实的答辩,[21]才有可能引起程序分流的结果。从正当程序及事实发现的角度看,对于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或者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的答辩,应当予以严格审查。

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是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

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前提。因此,在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对被告人答辩进行审查的范围应限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2.被告人有罪答辩的正当性问题(www.daowen.com)

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不仅牵涉案件的程序分流及优化,也涉及案件事实不经法庭常规调查程序而直接认定,因此,确保被告人答辩的自愿性,既是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也是对案件真相的底线保障。被告人答辩的自愿性有赖于其对与答辩相关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理性判断,尤其是对可能的程序后果的理性预测与权衡考量,而被告人知情权的满足对被告人理性预测与权衡考量答辩的程序后果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法官被课以必要且充分的告知义务,是确保被告人有罪答辩自愿性的重要前提。此前我国相关刑事诉讼规范中未规定在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时法院负有告知义务,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不仅预先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有关认罪的法律问题进行告知,而且对法庭审判阶段也作了相应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亦规定:“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法庭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确认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但是,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仅仅需要告知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未明确要求法院告知被告人特殊的程序设置——主要是速裁程序中“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其程序权利的重大影响。

尤为重要的是,我国的速裁程序及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没有与公诉方进行程序交易的资格,而且从宽处理的幅度或者具体量刑的刑种、刑度等都没有明确的告知渠道,被告人只能在模糊不清的从宽处罚的预期下等待单方面的刑罚宣告。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就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细化法院具体的告知事项和责任,明确、细化被告人享有的对法院的咨询权利和法院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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