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的完善

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的完善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缺少由法院主导的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将有可能存在检察院以不正当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认罪的风险。对此,构建被告人认罪答辩制度,作为速裁程序启动的补充,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法官事前可以掌握案件概貌,其对被告人认罪答辩的需求并不急迫。

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的完善

1.被告人认罪答辩制度的未完成形态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大幅扩张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办法》)正式展开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前提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继续并深化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11]显然,这些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的协商性司法活动,将在极大程度上限制普通程序的适用,实现程序分流,重构刑事审判的事实发现机制。

在事实问题上,以被告人认罪答辩为前提的协商性司法的最大特点是,在承认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以所谓“程序合意”重新阐述事实发现和证明的原理及正当性。《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第11条[12]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当庭认罪且同意量刑建议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不仅尝试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还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由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特定类型案件,扩展到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全部案件。

尽管上述规范性文件都将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但并未明确要求构建配套的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罪状认否程序)。由于缺少由法院主导的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将有可能存在检察院以不正当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认罪的风险。对此,构建被告人认罪答辩制度,作为速裁程序启动的补充,显得尤为重要。

2.全案卷宗移送的恢复与独立的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的确立

全案卷宗移送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产物,其要求检察院移送法院的卷宗必须包括所有证据与案件材料。它可以让法官在庭前了解案件难易程度、犯罪行为轻重程度以及可能的控辩对抗程度,并适用适当的审判程序。由于法官事前可以掌握案件概貌,其对被告人认罪答辩的需求并不急迫。(www.daowen.com)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恢复了全案卷宗移送,但这是为日趋完善的对抗制以及庭审实质化服务的,因此,全案卷宗移送的恢复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法官审查被告人认罪答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确保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适用的正当性。在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官不接受认罪答辩或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情况下,全案卷宗移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被告方的阅卷权,利于被告方提早采取对应的抗辩手段,从而促使公诉方提高举证质量,以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保障庭审的实质化。

3.庭前会议制度与被告人认罪答辩制度的配套建设

被告人认罪答辩的制度设计不能离开庭前会议制度的建设。必须在正式审判之前、提起公诉之后的时段内构建独立的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但是,作为一种庭前预备程序,被告人认罪答辩的目的是程序简化与程序分流,如果在同为庭前预备程序的庭前会议之外另行设计独立的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则可能违背制度构建之初衷,不利于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对此,将被告人认罪答辩纳入庭前会议中便能满足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和节约成本的目标。首先,庭前会议是法官除阅卷、开庭审理之外第三种获取案件信息的渠道,[13]其从内容上就具有容纳被告人认罪答辩的空间;其次,从庭前会议所具有的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沟通说服、调解和解、程序分流等功能来看,[14]其与被告人认罪答辩制度的功能相符。

此外,我国将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置于庭前会议之中,既可以满足以被告人认罪答辩为前提的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实现程序分流,也可以在被告人作无罪答辩的情况下,满足庭审实质化所要求的控辩充分对抗,便利法官合理预期审判节奏和可能的资源调配,从而实现诉讼高效与基本的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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