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争议及其影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争议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外力推动,该制度的内在推动力是否足够,仍有待研究。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争议从其诞生那一刻就开始了。从国际层面来讲,包括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德国量刑协商制度等在内的这一类制度,分歧是大于共识的。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职权主义下的快速办案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争议及其影响

我曾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和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类的制度概括为“放弃审判制度”,[8]其特征是通过制度的设计来激励被告人放弃正式的审判。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无疑是该类制度的代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受到了高度的重视,“两高三部”也推出了指导意见[9],但仍缺乏更为详细的操作规程。另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外力推动,该制度的内在推动力是否足够,仍有待研究。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之所以具有蓬勃的生命力,是因为这个制度拥有足够的内生动力,它对控辩裁三方都有吸引力。我国法定从宽模式能否像美国交易从宽模式一样走得远,仍有待实践检验。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争议从其诞生那一刻就开始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一个新的制度,而是一个原来就有的制度。这引发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的讨论:它是宽严相济政策规范化、制度化后的结果,还是借鉴了辩诉交易的一些合理因素?它是一项独立的制度,还是囊括了自首、立功、刑事和解的集合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面目从模糊走向清晰。我们现在的共识是,认罪认罚从宽既是一项原则,也是一个具体的制度,它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有很多条文规定来体现。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争论未定,而且当我们把制度放在国际视野来考察时,会发现这类制度在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从国际层面来讲,包括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德国量刑协商制度等在内的这一类制度,分歧是大于共识的。主要的分歧包括以下几点:其一,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来看,适用这类制度的案件是否实行强制辩护?是否允许被告人查阅控方的案卷?被告人是否享有完整的上诉权?其二,从适用范围上看,什么时候适用这类制度,是鼓励被告人尽早放弃审判还是在审判开始前才能放弃?这项制度是否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和严重犯罪案件?其三,从法官定位和职能来看,是禁止法官参与协商还是由法官来主持协商?是否要求法官对定罪证据进行独立审查?法官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审查认罪的自愿性,当庭询问还是可以视频询问?其四,从维护程序正义来看,对于控辩协议具结的过程和结果是否需要有完整的记录?这种协议的达成是否要求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是否禁止重大的量刑差异?以上是国际层面围绕类似制度存在的分歧。

从国内层面来看,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断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充满了争议。争议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价值取向。价值一元论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繁者更繁,简者更简”理念指导下的以效率为导向的制度。价值多元论者则认为该制度除了体现效率价值,还包括了恢复性司法等价值理念。

第二,适用范围。有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点适用于轻罪案件(实践中也确实如此),反对者认为这项制度的功能在于解决疑难案件,因为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可以由法院直接作出判决,不必经过控辩双方协商。

第三,以检察为中心还是“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规定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法官一般要采纳,似乎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检察院为中心。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检察为中心违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第四,量刑建议应当提确定刑还是幅度刑。《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规定检察院一般应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仅在量刑幅度在3年以下的轻罪案件中才可以提确定量刑建议。(www.daowen.com)

第五,被告人是否必须出庭。有人认为量刑在3年以下的案件不用开庭,被告人不用出庭;学术界认为3年的量刑还是比较重,需要开庭。

第六,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问题。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的程度和状况也会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效果。

第七,如何防范错案风险问题。美国的辩诉交易也有错案风险,前面美国的专家已经分享了他们是怎么应对这种风险的,那么中国应该怎么做?

第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具有协商性。我们前面说这个制度属于法定从宽的类型,但也有学者认为量刑建议具结书具有协商的意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出现“协商”两个字,但《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规定“控辩双方应当尽量协商一致”。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检察官一般很少以协商的口吻来提量刑建议,基本无协商性可言。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职权主义下的快速办案机制。

第九,协商的依据。有学者认为仅有“认罪”“认罚”还不够,还要加上悔罪的条件,但是悔罪如何证明是一个问题。

第十,制度运行条件。中国是一个法制转型国家,我们是在推进正当程序的同时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这个制度运行的大环境还存在许多问题,未来制度环境如何改善是我们面临的挑战。

对待这些争议问题,我们应该通过实践探索达成共识,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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