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刑讯逼供合法化,公堂上千方百计让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来,刑讯逼供不再具有正当性,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依旧暴露出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过分追求。而今,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建构及如火如荼的实践,似乎在映射着一个道理,即无论侦查犯罪的现代科技如何发达,无论刑事审判的制度设计如何完善,刑事程序始终摆脱不了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需求。同样地,在美国,无论是米兰达告知,还是适用率极高的辩诉交易,也都揭示了刑事程序的运作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依赖。
我们不得不承认认知的局限性,也不能不考量犯罪控制的成本,何况一旦被告人认罪认罚,刑事程序的结果将被赋予一层“天然”的保障。但问题又在于,制度上能够给被告人认罪认罚提供怎样的激励?认罪认罚可以得到多大程度的从宽?去年春天,在美国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的精心安排下,我充分洞察了辩诉交易的魅力,惊叹:没有辩诉交易,就没有刑事司法;没有律师,就没有辩诉交易;检察官成为超过90%的案件的真正裁判者。虽然有学者说“辩诉交易是一种‘灾难’”,然而,难以想象,如果忽然废除了辩诉交易,美国刑事司法将会遭遇一场什么样的“灾难”。辩诉交易甚至也是洞悉美国如何处理社会问题的一个极佳视角。辩诉交易是一种“共赢”,它不仅仅是一种刑事程序机制,也是一种社会问题的解决方式。
对于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美国辩诉交易是一个很好的观察、比较、反思和学习的样本。辩诉交易就像是一种量刑的“市场经济”,而认罪认罚从宽主要是一种立法和司法政策层面“法定”的从宽,不是基于个案的讨价还价的“交易”的从宽。何况“案件事实清楚”是判案的前提,认罪认罚从宽似乎并没有过多地减少检察官和法官对案件的投入。那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走多远,我们仍需拭目以待。(www.daowen.com)
当然,无论如何,认罪认罚作为一种刑事程序的作用已经非常凸显,它构成了当代刑事程序的一个重要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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