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权的扩张
行政受法律规则的制约,表面上看是扩大了法治的领地,同时缩小了行政的专制范围,但事实恰好相反,行政的规制化导致了行政权力在经历了小政府时代之后再次扩张。现代行政的规模和权能之大,是古代政府所望尘莫及的。当行政不受法律制约的时候,人们自然会信奉小政府的理念,除非确有必要,行政权便不应当存在。然而当行政权力获得执法属性的时候,行政便成为手执尚方宝剑的钦差大臣。在名义上,法律与行政的分立被行政服从法律取代,但事实上是行政权获得法律所赋予的正当化,从而消除了行政权力扩张的道义障碍。其中的奥妙并不难参透,想一想法官作为法律之化身所获得的超然地位便可以明白。
在宪法和政治层面,行政权的规制化以积极人权为背景。政府对法律的服从不再以消极的不侵犯私人自由为原则,而是必须以积极的行动保障公民获得本身可能没有能力得到的权利为原则。
2.规制行政与权利行政的法律调整机制比较
有了积极人权的合法性加持,规制行政就变身为类司法化的权利行政,导致权利与特权、规制行政与执法行政的法律调整机制被混淆。
规制与权利,都涉及当为或不当为某事的规范问题。但规制所针对的是无具体权利人的事项,如禁止污染物排放。由于权利人的缺位,或因权利人泛化而导致的搭便车现象,当为或不当为的主张只能由实施规制的行政当局提出,违反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也主要由行政当局出面来追究。所以规制行政的成败关键在于管理效率,而不是权利义务的配置,因为权利义务配置不起作用。
权利义务配置能够起作用的条件是普遍规则必须要落实于具体当事人,从而法律规则的要求变成权利人的要求,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就会出来充当执法者。(www.daowen.com)
易言之,规制行政的存在是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权利配置却让民法足以自行,权利行政介于两个极端之间。我们知道,部分民事权利的实现其实是有赖于行政执法的,比如房屋产权需要行政登记、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行政专业技能、公民人身自由更是需要警察保护,单纯依靠法院的裁判可能足以划分自由的边界,但不足以保障权利落实,因为法院缺少警力和执法力量。然而特权对执法行政的依赖更加深远,因为特权本来就是以政府的资源为权利客体的,如驾驶权利其实是使用公有道路的权利。公有道路的使用权显然不同于私人专属物品上的权利。但在汽车和驾驶需求普及之后,它可能与私人专属权利一样不可或缺,因此需要以类权利的方式加以保护,但类似于权利毕竟不是真正的权利。权利以私有资产为基础,特权则以公有资产为基础。
为简化问题,可以将行政职能按照内容略分为三类:一是保护公民专属权利;二是保护特权;三是保护公共利益,一切无法权利化的事项,皆可归入此类。第一类可以并需要严格地遵循规则之治的原则,第二类可以参照规则之治,第三类则显然是难以适用规则之治的。可以权利化的规则,是经过实践证明符合现实要求和民众愿望的,对于这类规则,严格遵守形式正义的执法原则既科学又民主。但不能权利化的规则是否符合现实要求和民众的愿望,还需要实践的检验,若不加区分,机械地照搬形式正义的原则,实施规则之治,那么就是既不科学,也不民主的。
3.行政的法家化
规则之治即法家之循名责实,遵循规则的规定为循名,责令人的行为与之相符为责实。它不是要名与实相符,而是要实与名相符,若实不符名,不是名有错,而是实有错。太阳的实际运行与历法不符,错的不是历法而是太阳。无论规则的规定是否合理与是否合乎民望都必须被执行。秦末大泽乡起义,就是这种规则之治的后果。
当然现代法治与法家之法治是有所不同的。其不同之处在于民法的自行性。但对于不能自行之法,仍然遵循民法的规则之治模式,那么就是法家道路具体而微的现代重演。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