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机制中的效力层级和权威认可

行政机制中的效力层级和权威认可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级服从上级,所有人最终服从首长,是行政的效力机制。首长负责制是行政的基础性制度,委员会式的集体负责制是例外,而且即便是集体负责,也仍然需要有仪式和程序上的首长负责制。首领之权威需要得到臣民的内在认可,否则这种金字塔式的效力机制无法维持,因为没有人能够凭一己之力镇压所有人。

行政机制中的效力层级和权威认可

下级服从上级,所有人最终服从首长,是行政的效力机制。首长负责制是行政的基础性制度,委员会式的集体负责制是例外,而且即便是集体负责,也仍然需要有仪式和程序上的首长负责制。易言之,委员会也必须有主任委员,哪怕是轮流的。议会需要议长,法院需要院长或者首席法官,国家需要元首,否则无法有效地展开工作。

首领之权威需要得到臣民的内在认可,否则这种金字塔式的效力机制无法维持,因为没有人能够凭一己之力镇压所有人。学会服从是野蛮走向文明的第一步,古人称之为“王化”,这种服从权威而不是屈服于直接暴力的品质为规则之治提供了可能。臣民的服从意愿愈自觉,行政权所需要的不正当和不文明手段便愈少有存在的必要。这一点可以从英国的不流血革命得到证明,英国之所以率先走向现代政治,与其有特色的君权观密不可分。法国式的反叛只能通向循环性暴力。

首领要获得凌驾于共同体之上的权威,除了像动物首领那样以武力服众之外,大型共同体必须借助于人们想象中的、实际上君主并不具备的力量。这通常就是神话宗教。超越性力量的存在,是君主权力的形而上基础,也是培育规则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必要前提。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人类会讲故事,人的语言可以表达“从来没有看过、碰过、耳闻过的故事”。[2]社会契约论的神话叙事之所以可能,也是以此为基础的,它使承载自主意志的规则获得先验性和独立存在性。(www.daowen.com)

行政的效力机制至少包含三个可分离的逻辑要素:一是意志之自主,主要表现为君王之法;二是服从,既包括以下从上,也包含自我服从,君主之法如果不能保持内在的一贯,就无法维持绝对权威;三为目的性,它是前两个要素的归宿,无论是令或从,最终目的皆在于治国平天下。意志之自主若能普遍化,变成所有共同体成员之自主,即为代议机关之立法权。国家意志的自我服从需要深沉的法理反思,没有超然物外的地位难以做到,这是独立司法权之根由。真正的服从,需要真正的自主,即从道不从君。这就是无为而治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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