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司法体制改革与未来的发展方向

司法体制改革与未来的发展方向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主”与“集中”在观念形态上相互倚峙,在组织逻辑上高度同构,互为表里地形塑了我们今天称之为“政法”的“体制”。在本文看来,司法地方化与行政化实际上只是“政法”体制陷入组织困境的外在表征,官僚集权且又缺乏民主监督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127]当然,司法系统的内部改革仅仅只是迈出了官僚分权的第一步,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关涉“党/政—法”关系的外部性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与未来的发展方向

如前所述,在“政法”发轫的历史过程中,为了保证“话语权逻辑”的支配张力和建构一致行动能力,无论是“党的领导”抑或是“人民民主”都只能诉诸官僚体制高度集权化和卡理斯玛化的组织逻辑而加以实践。官僚集团的权力构成涵盖了“党的领导”所象征的组织权力,政法机关的党的组织,同时实现着党的组织领导,[110]又有“人民民主”的合法性加持。“民主”与“集中”在观念形态上相互倚峙,在组织逻辑上高度同构,互为表里地形塑了我们今天称之为“政法”的“体制”。这一体制的要害在于把权力等级尊为禀赋等级,将权力越大者塑造为道德和知识水平越高者。由此,那些在各自权力逻辑内代表国家权威的“首长”就都在相应的权力语境中成为垄断话语权的卡理斯玛权威,下级不仅在权力逻辑上要表示服从,而且在道德和知识逻辑上也要表现得谦卑。[111]

任何权力过于集中的体制势必都会造成官僚专权与腐败,而组织链条尤为繁复的“条块”体制更是存在大量可供集权官僚据以结党营私的组织间隙。尽管中央政府努力通过多元治理技术来整顿吏治,但是,随着行政链条和组织关系的延伸交错,只能更多地诉诸科层关系中上级官僚对下级属员的监督评判。结果是,官员对官僚体制的依附更多地体现在对直接上级的依附。[112]也“正是因为在集权官僚体制中处于‘承上启下’位置的‘上级’具有‘天高皇帝远’的‘中央’所无法比拟的信息权力优势”,[113]本应“向上负责”的官僚体制终究难免落入“向上级负责”的窠臼,法院异化成为“围绕着中心权力、上级权力运转的行政组织。”[114]

基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权威判定,[115]中央对于官僚组织异化问题最为典型的回应是尝试通过司法的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来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16]作为配套措施,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117]二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法制统一的破坏;[118]三是强化司法责任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25条第1项的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在本文看来,司法地方化与行政化实际上只是“政法”体制陷入组织困境的外在表征,官僚集权且又缺乏民主监督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如果没有官僚分权与“社会公众作为国家权力的享有者所具有的对司法活动的‘主体性’参与”,[119]那种自上而下“沿着强化行政监管的老路推进”的司法改革思路只会造成监管越多,责任风险越大而独立性越弱,法官为防范错案风险而更加依赖集体决策[120]这反而可能会导致司法集权。

总书记指出:“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121]这就必然要求为官僚分权找到切实可行的实现路径,就此而言,法院员额制改革正是基于官僚分权的内在逻辑朝着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适度分离、自治管理”的方向迈进。[122]在大幅度限缩法官员额的背景下,[123]这一改革对入额法官而言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判案自主权大了,审理杂事少了,晋升通道宽了”的积极效果,[124]并带来更高的自我职业认同。[125]此外,在司法行政的民主化改革层面,[126]以司法行政管理“扁平化”为外部特征的“大部制”改革也是以强调分权为内在诉求的。[127]

当然,司法系统的内部改革仅仅只是迈出了官僚分权的第一步,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关涉“党/政—法”关系的外部性司法体制改革。[128]习总书记对此问题有极为精辟的阐述: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129]通过“在合法性结构上将党与党的官僚机构区分开来”,[130]我们在外部性司法体制改革层面更进一步推进官僚分权就有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习总书记指出:“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131]“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132]基于官僚分权的内在逻辑,为了避免“党委把握”异化成为官僚集权的隐秘策略,一方面,在制度主义逻辑已经具备取代“话语权逻辑”而实现普遍化支配和建构一致行动能力的社会背景下,“党委把握”同样需要使用法律作为避免“异议风险”的权力交往媒介,取得“各方认可”的“交叉共识”[133];另一方面,对于需要提交党委把握的特殊事项,有必要同时召开公共听证程序,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通过人民民主原则的公共实践,为取得各方认可的交叉共识提供程序保障。[134]正如习总书记指出的: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135]

在“政法”的实践中,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136]与此同时,也必须保证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137]如果没有“民主”,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38]就有可能被官僚集团“上下其手”,甚至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139]

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政制不应预设一个终极的权力行使者,为了防止某种政制权力对共同体造成伤害,所有的权力形态都要以互相牵制、交错制衡的方式存在,任何一种权力都不能太过突出。[140]但这种政制设计在话语权逻辑下注定是不可欲的,因为“话语”先天要求有一个“终局权威者”的组织集权来克服政制参与者的“自说自话”。而在当下具有多元性和异质性的现代社会,为了避免实体价值标准多元、模糊而带来的“异议风险”,制度性权力的担纲者必须力求借助生活世界的背景共识和通过民主程序及理由来实现社会认同的正义。[141]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侯猛认为,政法体制在迈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要对更为根本的民主集中制进行反思,既要防止“民主”流于形式,又要防止“集中”变成专权。[142]而其关键则在于厘清影响司法决策逻辑的权力关系结构。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已于2018年4月27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就司法权的行使而言,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民主与官僚分权双重逻辑的重要交汇点。其中,七人合议庭的决策机制中基于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而内含的陪审员自主决策张力似乎可以使我们看到诉诸功能分化的权力交往实现公共正义的法律程序主义潜力。对于“政法”的转型而言,“司法民主”与“官僚分权”就像蝴蝶的两翼,体制之蝶举重若轻鼓动双翼或许难以在即刻就产生空谷传音的效果,但它们一定会是在国家体制与社会公共领域的复杂互动中扰动巨变的未来之翼。

(初审:毛玮)

【注释】

[1]作者陈洪杰,男,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法社会学,代表作有《法治如何实践:关于“法律人之治”的法哲学追问》《法律如何治理——后形而上法哲学反思》《现代性视野下司法的信任危机及其应对》《人民司法的历史面相——陕甘宁边区司法传统及其意义符号生产之“祛魅”》《司法如何民主:人民司法的历史阐释与反思》等,E-mail:publicjustice@126.com.

[2]侯猛:“当代中国政法体制的形成及意义”,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3]郑智航:“人民司法群众路线生成史研究(1937—1949)——以思想权力运作为核心的考察”,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

[4]参见彭光华主编:《人民司法的摇篮——中央苏区人民司法资料选编》(内部资料),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编印,第175—176页。转引自刘全娥:《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与“政法传统”的形成》,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4—35页。

[5]汪世荣、刘全娥:“黄克功杀人案与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公正”,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

[6]董必武:“我们的财经任务与群众路线”,载董必武:《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4页。

[7]“谢觉哉同志在司法训练班的讲话(摘要)”,载《人民司法》1978年第3期。

[8]谢觉哉:《谢觉哉杂文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77页。另可见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上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56—557页。

[9]荣敬本、罗燕明、叶道猛:《论延安的民主模式:话语模式和体制的比较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130页。

[10]参见高其才、左炬、黄宇宁:《政治司法:1949—1961年的华县人民法院》,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11]“谢觉哉同志在司法训练班的讲话(摘要)”,载《人民司法》1978年第3期。

[12]“陕西省档案馆档案”。转引自刘全娥:“雷经天新民主主义司法思想论”,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13]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45页。

[14]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11页。

[15]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99、501页。

[16]谢觉哉:“政权组织问题”,载谢觉哉:《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75页。

[17]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47页。

[18]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45页。

[19]谢觉哉:“政权组织问题”,载谢觉哉:《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75页。

[20]刘忠:“‘党管政法’思想的组织史生成(1949—1958)”,载《法学家》2013年第2期。

[21]参见马锡五:“马锡五副院长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书面讲话”,载《人民司法》1959年第10期。

[22]参见曹慕尧:“我所亲历的‘黄克功事件’”,载《党史博采》2003年第9期。

[23]杨永华:“延安时代的法制理论与实践”,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第3期。

[24]杨永华:“根据地时期法律平等原则的历史回顾”,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第6期。

[25]参见张炜达:“全面从严治党需要从延安精神中汲取经验——黄克功案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启示”,载《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26]杨永华:“根据地时期法律平等原则的历史回顾”,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第6期。

[27]毛泽东:“毛泽东同志给雷经天的信”,载《法学杂志》1981年第4期。

[28]曹慕尧:“我所亲历的‘黄克功事件’”,载《党史博采》2003年第9期。

[29]曹慕尧:“我所亲历的‘黄克功事件’”,载《党史博采》2003年第9期。

[30]参见陈洪杰:“司法如何民主:人民司法的历史阐释与反思”,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5期。

[31]参见杨永华、肖周录:“黄克功事件始末”,载《人文杂志》1997年第4期。

[32]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45页。

[33]曹慕尧:“我所亲历的‘黄克功事件’”,载《党史博采》2003年第9期。

[34]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转引自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102页。

[35]曹慕尧:“我所亲历的‘黄克功事件’”,载《党史博采》2003年第9期。

[36]参见周雪光:“国家治理逻辑与中国官僚体制:一个韦伯理论视角”,载《开放时代》2013年第3期。

[37]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38]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

[39][德]韦伯:《韦伯作品集Ⅲ: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9页。

[40]参见[德]韦伯:《韦伯作品集Ⅱ: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5—356页。

[41][德]韦伯:《韦伯作品集Ⅱ: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8页。

[42]参见戴长征:“意识形态话语结构:当代中国基层政治运作的符号空间”,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43]荣敬本、罗燕明、叶道猛:《论延安的民主模式:话语模式和体制的比较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44]参见罗燕明:“90年代海外延安研究述评”,载http://www.iccs.cn/detail_cg.aspx?sid=517。转引自刘全娥:《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与“政法传统”的形成》,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5页。

[45]荣敬本、罗燕明、叶道猛:《论延安的民主模式:话语模式和体制的比较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

[46]陈洪杰:“司法如何民主:人民司法的历史阐释与反思”,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5期。

[47]荣敬本、罗燕明、叶道猛:《论延安的民主模式:话语模式和体制的比较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2页。

[48]荣敬本、罗燕明、叶道猛:《论延安的民主模式:话语模式和体制的比较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2页。

[49]参见郑智航:“乡村司法与国家治理——以乡村微观权力的整合为线索”,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50]参见戴长征:“意识形态话语结构:当代中国基层政治运作的符号空间”,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51]比如,当时的高级司法干部朱婴就注意到,各县办理案件好像一个公式,都是在判决书理由栏或罪状的结尾,照样地写下这样几句话:“为争取抗战胜利及巩固后方根据地起见”云云,汉奸罪如此,强盗罪如此,甚至妨害等罪也是如此”。参见朱婴:“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意见”,转引自刘全娥:《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与“政法传统”的形成》,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35页。

[52]“谢觉哉同志在司法训练班的讲话(摘要)”,载《人民司法》1978年第3期。

[53]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126页。

[54]韩振江:“论齐泽克的‘意识形态三阶段’”,载《北方论丛》2009年第4期。

[55]谢觉哉:“关于调解与审判”,载谢觉哉:《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94页。

[56]周雪光:“国家治理逻辑与中国官僚体制:一个韦伯理论视角”,载《开放时代》2013年第3期。

[57]“边区高等法院雷经天、李木庵院长等关于司法工作的检讨会议发言记录”,转引自刘全娥:《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与“政法传统”的形成》,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98—101页。

[58]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49页。

[59]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75页。

[60]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45页。

[61]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584页。

[62]侯猛:“当代中国政法体制的形成及意义”,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63]参见戴长征:“意识形态话语结构:当代中国基层政治运作的符号空间”,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64]谢觉哉:“关于民主选举的问题”,载谢觉哉:《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05页。

[65]谢觉哉:“论乡市民主制度的重要及其实施”,载谢觉哉:《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17页。

[66]周景芳:“政法工作要坚持和发扬党的走群众路线的光荣传统”,载《法学研究》1959年第6期。(www.daowen.com)

[67]董必武:“当前政法工作的任务”,载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68页。

[68]瞿郑龙:“我国司法模式的历史变迁与当代重构——政治视野的考察”,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4期。

[69]参见“代表中共中央给联共(布)中央斯大林的报告(1949年7月4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转引自刘忠:“‘党管政法’思想的组织史生成(1949-1958)”,载《法学家》2013年第2期。

[70]参见陈洪杰:“运动式治理中的法院功能嬗变(下)”,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1期。

[71][美]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导论》(第4版),张华青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0页。

[72]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载《人民日报》1987年7月1日,第1版。

[7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74]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载《求是》1997年第18期。

[75]参见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载《求是》1997年第18期。

[76]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载《求是》1997年第18期。

[77]肖扬:“坚持依法治国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重要讲话的体会”,载《求是》1996年第12期。

[78]何兵:“必须打破法官对司法权的垄断”,载《南方都市报》2007年11月3日,第A23版。

[79]肖扬:“人民法院改革的进程与展望”,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80]这一政治宣示实际上是以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兴衰浮沉为历史背景的。在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以及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中,陪审作为宪法性的规定,在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予以的具体化,使陪审成为司法的一项原则,普遍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从1983年修改法院组织法开始,虽然法律并没有否定陪审,但是人们已不再将其作为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一项原则,实行陪审的相关案件数量极少。参见王敏远:“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81]参见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9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转引自彭小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与实践:1998—2010”,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82]何兵:“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8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党建》2014年第11期。

[84]周雪光:“国家治理逻辑与中国官僚体制:一个韦伯理论视角”,载《开放时代》2013年第3期。

[85]习近平:“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改革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1期。

[86]比如,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明确要建立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2009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强调要建立健全以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审判质量效率监督控制体系,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行政人员的绩效和分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参见徐昕、黄艳好、汪小棠:“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4)”,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

[87]李拥军、傅爱竹:“‘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对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困境与误区的深层解读”,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88]王礼鑫:“动员式政策执行的‘兴奋剂效应’假说”,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89]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40页。

[90]王礼鑫:“动员式政策执行的‘兴奋剂效应’假说”,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91]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40—47页。

[92]王礼鑫:“动员式政策执行的‘兴奋剂效应’假说”,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93]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94]王礼鑫:“动员式政策执行的‘兴奋剂效应’假说”,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95]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96]王礼鑫:“动员式政策执行的‘兴奋剂效应’假说”,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97]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98]王礼鑫:“动员式政策执行的‘兴奋剂效应’假说”,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99]左卫民等:“法院内部权力结构论”,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100]参见王礼鑫:“动员式政策执行的‘兴奋剂效应’假说”,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101]参见侯猛:“中国的司法模式:传统与改革”,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6期。

[102]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载《法学家》2003年第1期。

[103]周雪光、练宏:“中国政府的治理模式:一个‘控制权’理论”,载《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5期。

[104]参见陈洪杰:“从程序正义到摆平‘正义’:法官的多重角色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2期。

[105]周雪光、练宏:“中国政府的治理模式:一个‘控制权’理论”,载《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5期。

[106]刘晴辉:“对中国陪审制度的实证研究——以某市基层法院为视角”,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07]刘晴辉:“对人民陪审制运行过程的考察”,载《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

[108]刘哲玮:“人民陪审制的现状与未来”,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

[109]曾晖、王筝:“困境中的陪审制度——‘法院需要’笼罩下的陪审制度解读”,载《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

[110]陈逸云:“政法工作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载《法学研究》1959年第2期。

[111]冯仕政:“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期。

[112]周雪光、练宏:“国家治理逻辑与中国官僚体制:一个韦伯理论视角”,载《开放时代》2013年第3期。

[113]陈洪杰:“转型社会的司法功能建构:从卡理斯玛权威到法理型权威”,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114]李拥军、傅爱竹:“‘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对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困境与误区的深层解读”,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115]本报评论员:“加快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五论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重要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1月22日,第2版。

[116]徐昕、黄艳好、汪小棠:“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5)”,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3期。

[117]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党建》2014年第11期。

[118]参见徐硙:“‘去地方化’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聚焦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制度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27日,第1版。

[119]陈卫东:“公民参与司法:理论、实践及改革——以刑事司法为中心的考察”,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

[120]吴英姿:“论司法认同:危机与重建”,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121]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理论学习》2015年第2期。

[122]徐汉明:“论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123]参见李敏慎:“司法改革客体和改革路径之反思——以司法事权改革为视角”,载《法学家》2018年第2期。

[124]郝洪:“上海一位主审法官的改革体验”,载《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0日,第11版。

[125]夏纪森:“员额制下法官的职业认同实证研究——基于在安徽省某市法官员额制试点法院的调查”,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1期。

[126]参见陈卫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

[127]参见张静、易凌波:“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内设机构的整合与重构——基于S省C市法院‘大部制’改革的实证分析”,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5期。

[128]张文显:“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进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3期。

[129]“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7页。

[130]陈洪杰:“转型社会的司法功能建构:从卡理斯玛权威到法理型权威”,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131]习近平:“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改革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1期。

[132]“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7页。

[133]参见陈洪杰:“转型社会的司法功能建构:从卡理斯玛权威到法理型权威”,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134]顾培东教授认为:“对于极少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党委政法委参与意见的情况事实上仍不可避免,但无论如何,都应尊重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保证和保持司法机关在实体或程序问题处理上的自主性和自决能力。”而在本文的设想中,如果考虑到人民民主原则的公共实践所要求的整体协动,在这样的程序设计中是否还应由司法机关起程序主导作用是可以讨论的。参见顾培东:“当代中国司法生态及其改善”,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135]“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9页。

[136]“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5页。

[137]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138]“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9页。

[139]“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7页。

[140]刘忠:“‘党管政法’思想的组织史生成(1949—1958)”,载《法学家》2013年第2期。

[141]吴英姿:“司法的公共理性:超越政治理性与技艺理性”,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142]参见侯猛:“政法传统中的民主集中制”,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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