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功能反思与法制化转型:‘政法’体制的思考

功能反思与法制化转型:‘政法’体制的思考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政法”而言,“依法治国”政治方略的兴起一方面意味着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法律在全国范围的统一实施。然而,在“政法”的转型过程中,司法的合法化实践与民主化实践却并未能够在“依法治国”的政治方略下实现有机整合,反而在高歌猛进的法律职业化进程中产生了严重的功能失调。

功能反思与法制化转型:‘政法’体制的思考

侯猛认为:“当代中国政法体制的形成,是党的领导体制进入并逐渐嵌入国家政权体制的过程。”[62]按照本文的分析框架,“党的领导”一方面表现为我党对具有物理属性的国家权力机关的人事和官僚体系在组织关系层面实施“一元化”的强有力“领导”;另一方面更是表现为在面对先天具有多元张力的“人民民主”实践时,我党以话语作为组织媒介,引导“人们向他们倡导的政治符号体系‘靠拢’”,使人们的思想统一在国家权威话语下[63]——所谓党的领导,是把党的主张经过党员在群众中的活动变成群众的主张,[64]党的作用是通过群众,成为群众的主张而出现的。[65]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政法工作的正确路线是:服从党委领导,依靠人民群众……使我国的政法工作更加革命化和更加群众化,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武器[66]

在这里,“人民民主专政”主要表现为一种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67]的二元实践。基于卡理斯玛支配的内在组织逻辑,这种二元实践结构的统一性象征只能是取向于有权“界分敌我”的政治权威所预设的话语模式以及对之加以贯彻实施的意识形态机制。这就导致在这种单向度的话语支配实践中,动员式的民主参与容易异化为利用话语象征和形式实践为治理政治涂上合法性色彩的权宜之计。[68]对此,我们或许可以从民主政治实践的另一个侧面来加以理解——在一份刘少奇斯大林的报告中,对我国当时政协的人员结构作如下说明:现在政协筹备会已组成,共有筹备委员134人,其中党员43人,肯定跟我们前进的进步人士有48人,中间人士有43人,其中中间偏“右”者只有16人,在进步人士中有15个秘密党员。共产党对政协筹备会可保障绝对的领导。[69]

总而言之,由于话语禁忌和组织禁律的存在,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实践对象的社会大众既无法以“少数/多数”的民主价值沟通来决定政治,也不可能以“合法/非法”的法律技术沟通来制约政治。在由政治负责界定“敌我”,并且“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二元体制下,“作为个体的‘我’只有自觉服从体制的规训才能被承认归属于敌我斗争中的‘我’”。[70]这就使得对“话语”享有垄断权力的政治权威既能作为集体意志的化身将自己从外部施加于民众,民众意志又只有通过自己才能表达出来。[71]而其代价就是容易造成个人专断。[72]

在经历过历史的惨痛教训之后,邓小平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些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3]在此基础上,江泽民更进一步指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74]在这里,“依法治国”首先是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为前提。[75]因此,这可以被视为民主集中制的法治化表达。“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76]。(www.daowen.com)

对于“政法”而言,“依法治国”政治方略的兴起一方面意味着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法律在全国范围的统一实施。[77]就此而言,“法治”也可以被认为是自上而下贯彻“集中”的另一种“合法化”策略,而这主要诉诸的是法律职业化的组织路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官准入机制……促使法官们在思维方式上保持一致,形成具有高度职业共识的专业群体,并以其职业化和专业性力图排除来自于其他社会政治团体的不当干涉,保证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连贯一致性。[78]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就曾指出:维护司法公正关键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79]

另一方面,按照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司法权力显然不能由建制化的官僚集团独占。1998年9月16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在全国人大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提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以促进司法公正。[80]最高人民法院亦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进行积极探索,[81]并分别于2000、2004年两次提交立法建议草案。最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失效),以此为司法的民主化实践提供制度保障。

然而,在“政法”的转型过程中,司法的合法化实践与民主化实践却并未能够在“依法治国”的政治方略下实现有机整合,反而在高歌猛进的法律职业化进程中产生了严重的功能失调。这在根本上是因为在法律职业化进程中,未有效辅之以司法民主化建设(形同虚设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导致职业化尚未成型,官僚化已经再现。[82]法官“有法不依”与陪审员“陪而不审”一体两面地构成了“政法”转型过程中组织失败的体制困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