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何氏权利意识的觉醒,这是本案历经三个回合的重要原因。在民国转型时期,一个被夫遗弃的女子没有按传统女性的常理出牌,老实“回家团聚”,而是利用民国男女平等告奸的法律武器,不惧一次次的失败,坚决依据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在民国转型时期是非常难能可贵的,这充分表明了何氏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坚强的性格。而问题的另一面向是,何氏对民国法律的不熟悉又使其维权陷入了困境。一是何氏不熟悉告诉与自诉的区别,因而交替出现了告诉与自诉的现象。二是没有很好地利用民事权利。例如,如果何氏的最终诉求确实是为了赡养费,根据前述《中华民国民法典》第1056条与第1057条的规定,立法者对民国女性经济上的依附地位予以了考虑,因而对女性权利具有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何氏在检察官第一次提起不起诉处分之后即可提起撤销婚姻或离婚诉讼,笔者以为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本案如此曲折离奇的诉讼过程,另一方面获得赡养费或抚养费的可能性会更大。三是没有利用抗告权。在新会地方法院法官滥用职权阻止其上诉时,何氏没有进一步提起抗告,一方面放任了新会地方法院法官滥用职权的行为,使得广东高等法院无法启动其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使自己的权利保护陷入了死胡同。因此,何氏法律知识的局限,进一步加剧了本案的复杂性以及何氏在诉讼中失败的可能性。
第二,本案之所以曲折离奇,也与被告在诉讼言说中策略技术的应用有很大关系。不得不说,本案被告一反民国新会女性告奸之诉的常态,没有拒绝出庭[69],而是积极应诉,这也是本案诉讼档案齐全、诉讼过程复杂的原因之一。被告应对何氏提起的诉讼时,及时调整其诉讼策略,当其了解到法律的规定对其不利之后,在侦查与审判阶段采用了翻供、作伪证等违法行为,极力否认何氏为妻以及娶翁氏为妾。如果被告能肯定何氏为其妻,承认另娶了翁氏为妾,那么本案也就不用在侦查与审判环节将主要精力放在何氏的妻妾身份的审查与认定上,也就不会有第二回合中法官将何氏定为妾,进而作出“本件公诉不受理”的判决,本案也就不会有第三个回合的自诉。此外,被告还利用了前述法律对男性的偏离,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大打擦边球,高举起“回家团聚”的传统道德符号,使其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变相将不按常理出牌(“不返家”)且仅依靠单薄的法律资本维权的何氏置于道德的劣势,进而使其在整个诉讼中作为被告反而获得了支配性地位。当然,导致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前述民国新会社会、经济与司法等资本对被告的偏向有很大关系。因此被告言说中策略技术的应用,对本案曲折离奇、何氏惨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