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之所以历经三个回合的众声喧哗,与新会司法官对何氏是妻抑妾的身份的认定以及广东高等法院司法官的监督密切相关。
第一,新会检察官对何氏妻的身份的认定和对男性被告的偏向。新会检察官无论是第一次作出不起诉处分还是第二次提起公诉,都认定何氏为妻的身份,这是检察官最为公正的一面。但第一回合对于被告的通奸罪,检察官或许无意识地受到夫权观念的影响,进行了非常牵强的推断,作出了偏向被告的司法决定,所幸在广东高等法院的监督指令之下,新会检察官迅速回归了公正司法轨道,对被告的通奸罪提起了公诉,这无疑是上下级检察官权力的监督关系发挥了作用,避免了下级检察官司法职权的滥用。因此,如果检察官在第一回合对被告的通奸罪提起了告诉,那么就不会有被告的第一次声请再议。如果检察官在第二回合针对法院作出的“本件公诉不受理”的判决,依法提起抗诉,那么本案的结局或许会不一样,笔者以为起码可以阻止新会地方法院法官职权的滥用。因此,检察官对何氏妻的身份的认定以及对被告重婚罪免予起诉的裁定都是公正的,但对被告所犯的通奸罪,对于法官职权的滥用以及何氏对于遗弃部分第二次声请检察官续查等方面,检察官未能尽到积极履职的作用,进而为本案的曲折埋下了伏笔。
第二,新会地方法院法官对司法权的滥用。如前所述,新会地方法院法官在以下几个方面滥用了司法权:一是对检察官提起被告通奸罪的公诉,认定何氏身份不是妻而是妾,因而丧失告诉资格;二是对何氏声请上诉之权进行了剥夺,进而使广东高等法院的监督作用陷入失灵,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上诉的规定;三是在第三回合,法官再次认定了何氏为妾的身份,并作出了被告无罪的判决;四是法官针对被告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伪证、被告第一个妻子是否存在以及翁氏没到庭等问题,均没有尽到其调查的职责。那么,笔者要追问的是,新会地方法院法官为何一而再地实施对被告的偏向,是接受了被告的行贿吗?法官直接违背司法程序阻拦告诉人上诉,根据法律的规定,这是严重渎职行为。那么法官为何要冒渎职的危险来阻止何氏上诉?法官如果没有接受行贿,那么法官想方设法阻止何氏上诉,其背后究竟是在害怕什么?法官难道是在担心如果被告因纳妾而被定罪判刑,将会导致新会司法场域的婚姻家庭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是否在担心也会直接危及新会各级官员(包括司法官)、富绅的婚姻家庭的稳定?乃至担心自家的后院也会起火?或在新会这一熟人社会,法官不敢判纳妾为通奸罪,以免成为众矢之的?不管如何,法官对何氏为妾身份的错判、对被告纳妾犯罪的无视尤其对何氏上诉的阻止,是整个案件中最不公正的一幕,也是本案诉讼最为曲折离奇的直接推手,更是导致何氏实质性诉求失败的直接推手。(www.daowen.com)
第三,高等法院的监督作用及其局部的失灵。本案最大的司法特色是广东高等法院在此案中的角色扮演。广东高等法院检察官与法官对于何氏声请再议与上诉均分别作出了正确的指令与判决,在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如果何氏第一次上诉声请没有被新会地方法院的法官人为阻止,那么广东高等法院是否会直接改判或撤销新会地方法院的第一次判决?广东高等法院是否也会担心男子纳妾被判通奸罪将会带来婚姻家庭秩序的混乱?笔者根据前面两次广东高等法院的表现,推测广东高等法院作出公证判决的概率会更大。但本案很遗憾,因为地方法院法官的渎职,致使上级法院的监督最后失灵。尽管如此,广东高等法院对何氏为妻身份的确认,起码正名了何氏本该属于她的身份,同时也让何氏夺回了提起告诉的司法入场券。因此,广东高等法院发挥的监督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广东高等法院的公正判决,又将何氏的实质性诉求推出了法律保护之外。何氏在此情况下,该如何继续维权?何氏起初为何没有提起抗告而提起自诉?广东高等法院对下级司法机关的错判和权力的滥用,如何监督?新会地方法院法官的渎职,是否受到了司法处置?本案由于档案到此为止,何氏后面的命运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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